为什么我们采用会众制而不是长老制或其他?
首先我们需要对会众制(Congregationalism)和长老制(Presbyterianism)下一个定义,因为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词汇的理解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会众制”坚持地方教会的会友拥有一些重大事情的最高权柄,甚至地方教会的牧师或长老的决定,在本质上也不过是建议性的推荐,需要教会会员大会同意。同时,地方教会对自己的事物拥有自己的主权,各地方教会所组成的联会,也没有权柄在各地方教会之上。而一般说来,长老制的特征是众长老带领治会,长老可以参考会众的意见,但是由长老做出最后的决定;同一区域的各个地方教会,彼此联合成为长老区会(通常由各个教会的长老或长老代表组成,牧师的会籍通常在区会,而不是当地教会);区会彼此联合成为总会。在某些重大事情上总会的权柄高于区会,区会的权柄高于地方教会。许多教会则采用这两种治理制度的混合形式。比如说有的教会是坚持地方教会是独立的,不受制于教会之上的机构,同时是有长老做最后的决定。但是从传统的意义来说,任何处于孤立状态的教会,或退回那一状态的教会,都不能视为一个纯正的长老制教会。
会众制和长老制相同的地方主要是都有会员制(有的教会称为成员制或会友制,为了统一,这里都成为会员制),都会设立长老(一般都是会众选举),都会考虑教会纪律,长老也都参与教会的治理,众长老在教会整体的决定上的权柄是平等的。不同的地方是会众制给予圣经所赋予会员整体的一些重要权柄,包括决定会员受洗和成为会员的资格的权柄、决定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的权柄、决定长老和执事的设立和辞退的权柄、决定地方教会一些重大事宜的权柄等等。所以会员参与的程度和频率相对比较多。长老制让会员参与的地方主要是长老和执事的选举,之后就基本交给长老们来做决定,会众的参与比较少。长老们可以在一些重大事情上自愿地征求会众的意见(属于教牧智慧的范畴,而不是必须),但是最终由长老们决定。不同教会的长老们又根据地区的范围组成区会,不同的区会最后组成总会,总会是上诉的最高法庭,由总会来决定宗派的教义等重大问题以及长老的按立和惩戒等。
长老制的支持者通常引用彼前5:1-3提到长老负责牧养教会,提前5:17-18提到长老管理教会,来13:17提到会众要顺服长老等等一些经文来支持长老们应该是教会的代表和最终的决策者。但是这不等于说会众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任何的权柄。比如太18:17;林后2:5提到在决定是否把一个人看为基督徒方面教会拥有最后的权柄,而不完全是长老说了算。长老制的支持者会根据太16:19;约20:23;太18:17-20说主把权柄给了长老们,其实恰恰相反,经文的意思是主开始建造教会的时候把权柄给使徒们,因为在新约正典行成之前教会需要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教会建造起来后就把权柄完全交给教会了。即便使徒在的时候也使徒们尊重教会作为整体的决定,包括选举执事(徒6)、选举教会代表(徒15:2,22;林后8:19)、教会惩戒(林后2:5)等,而不是使徒单独做决定,教会只需要顺从而不参与。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到使徒们和教会的合一,他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这恰恰合乎会众制的治理,会众制中长老们一起做决定,最后还需要会员大会通过,这样意见就合一了。
长老制的支持者通常用徒15章耶路撒冷大会的经历来支持他们成立区会和总会,这是证据不足的。这段经文的背景是有号称来自耶路撒冷教会的人到安提阿教会捣乱(徒15:1,24),说外邦人必须受割礼和遵守摩西律法,从而影响了福音的纯正,所以安提阿教会派保罗和巴拿巴作为教会的代表去和耶路撒冷教会商量如何解决,当时代表耶路撒冷教会的是当时的使徒和长老们。这两个教会之间的争端的解决的案例,最后是双方的代表们达成了一致,结果是这些代表们也帮助他们所关联的教会接受这样的决定。为了表示是共同的决定,耶路撒冷教会也选出代表和保罗他们一起参与对其他教会的告知。因此长老制得出区会和总会的概念,就是不同的教会可以派出长老作为代表组成区会,区会又派代表组成总会,总会在一些重大事情上有最后的决策权,如同这次耶路撒冷的会议,会议的决定被所有其他教会遵守。为什么长老制这么做是证据不足的呢?首先这是一次性的会议,不是定期的会议,跟今天的长老制是不一样的;其二这是类似于解决两个教会之间的纷争而开的会议,不是普通的或常规的会议,跟今天的长老制是不一样的;其三是在这次会议的特殊性在于处理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的合一的问题,这是关于福音的纯正性的问题,这不是处理一般的问题,跟今天的长老制也是不一样的,今天的长老制已经不需要处理这样的问题了;其四是耶路撒冷会议的决定仅仅针对当时在安提阿、叙利亚、基利家等外邦的教会(徒15:23),因为这次会议是处理外邦人如何得救以及外邦信徒如何和犹太信徒相处的纷争。这些外邦的教会很可能是保罗创建的教会,后来保罗也拿着这些书信给这些教会遵守(徒15:36,16:4)。其五,这次大会维护了福音的纯正性,也解决了当时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如何彼此相处的问题。神之所以使用使徒保罗和耶路撒冷的使徒们一起处理这个问题,一个原因是当时的新约圣经还没有完成,主赐给了使徒当时特殊的权柄,因为主把教会建立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而教会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使徒有责任保证当时教会所传讲的真理的纯正。而新约正典确立之后,权柄就在于神的话语,而不在于人了。这和今天的教会是不一样的。
长老制的支持者通常认为新约中的单数的“教会”这个词其实可能包含多个教会,用这个理论来支持现在多个教会联合成立的区会。这也是依据不足的,而且会带来困惑。如果说圣经中“教会”这个词在指看得见的教会的时候,不是指单一的地方教会,也包括不同教会组成的地区性的教会的话,有如何分辨新约中什么时候“教会”是指单一的地方教会还是区会甚至总会呢?而且,圣经提到一个教会的长老是复数,如果不确定“教会”这个词是指单一的地方教会,复数的长老就没有意义,因为可能是指区会或总会的长老是复数,不等于地方教会的长老是复数。有人认为耶稣撒冷有好几千信徒,不可能是一间教会,应该有好几间教会。其实徒2:46就提到他们天天在圣殿里有大的聚会,然后在家里有小的聚会,徒3:11-26提到彼得在所罗门的廊下布道,徒4:4提到信主的人增加约5000之后,徒4:32-35说这些人把产业买了,金钱统一交给使徒们管理,徒5:11-12可以看到全教会都统一在所罗门的廊下聚会,而所罗门廊是围绕着圣殿朝东的外院的一条长廊,是一个很大的场所,估计有400米左右长,可以聚集很多人。所以使徒们并没有分开耶路撒冷的教会成为很多堂会或多个教会,而是(可能和众长老一起)统一管理这一个教会,也选举了7个人来帮助管理饭食(徒6:1-6),直到逼迫之后散开(徒8:1)。而且既然因为使徒的布道第一次有3000人信主(徒2:41),第二次有5000人以上信主(徒4:4),就足可以说明当时的地方能容纳非常多的人。我们也需要留意:因为当时的特殊情况,比如逼迫频繁,信徒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的聚会场所,只能在所罗门廊附近聚会,类似于户外聚会,所以未必每一个信徒都出现在整体的聚会里面,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属于同一个教会。有人还说当时的信徒们语言不一样,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聚会。其实不然。当时罗马帝国的官方语言是希腊话,大家基本上会说官方语言。五旬节的时候是圣灵彰显神迹,让门徒说出当时犹太人不同的家乡话来,让他们看到神的荣耀,当他们惊讶的时候,彼得开始了布道,根据徒2的记载,无论彼得用什么语言布道,他们都是听得懂的,所以有3000人信主。后来彼得再次在所罗门廊下布道,之后有5000人信主(徒3:11,4:4),所以彼得的布道他们也是听得懂的。徒6:1记载了说希腊话的人向希伯来人发怨言,说明他们之间也是可以沟通的。总之当时教会虽然有来自不同地区的人,他们在一起聚会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也有人说当时圣餐同时在不同家庭中施行,所以他们属于不同的教会(徒2:46)。这种说话忽略了一个事实,当时第一个教会的诞生是很特殊的,在频繁的逼迫的环境中,没有属于自己的聚会场所,只能在公众场所聚会,所以他们在家里领用圣餐是正常的。也有人认为以弗所教会既包括犹太人又包括外邦人,这一点可以从《使徒行传》18章中看到。保罗盼望与那些犹太人同住,这一点可以从《使徒行传》19章显然可以看到,他在那里讲道三个月;但《以弗所书》乃是特别地写给那些外邦人的,那时肯定有一个或多个悔改归信的犹太人的聚会所。我们的回应是:从保罗在以弗所的宣教来看,确实在以弗所的教会包含犹太人和外邦人,以弗所书重点也是写给外邦人的(弗2:11,3:1)。但是从《以弗所书》最古老的的抄本以及初代教父巴西流、俄利根、马吉安、特士良等人的观点来看,弗1:1中“在以弗所的”这个词很可能不是书信原稿的一部分。或者说至少关于以弗所书的受众是否确实是以弗所教会的所有人,这一点是难以下最后的定论的(但是这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们对以弗所书的解读)。所以不能以《以弗所书》是写给外邦人的书信来作为以弗所教会是包含很多教会的证据。
总之,长老制并非他们所声称的那样有足够的圣经支持,所以我们认真考量之后决定采用会众制。
有人问:会众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完全交给教会的牧师/长老?一切让他们说了算?
答:有人说既然牧师/长老是权柄是管理教会,需要被顺服,他们是教会的代表,应该有他们来决定一个人的受洗和加入教会,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被开除和被恢复,来决定其他牧师/长老的去留,来决定教会的重大事宜,来决定教会的基本信仰,而且普通会员不如牧师/长老成熟、明白圣经,不应该参与如此重大的决定。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因为:1、既然圣经给予基督徒以上的权利,我们就不应该剥夺,否则对他们就是不公平的,也是避免牧师/长老的独裁或辖制;2、每一位基督徒都是有圣灵(不是只有牧师/长老有),圣灵会指教他们当行的事,既然神赐给他们这样的权柄,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圣灵会帮助他们使用这样的权利;3、基督徒可能会错误地使用权柄,牧师/长老也同样会错误地使用权柄,所以不能因为有可能犯错就剥夺权柄;4、会员的以上权柄牧师/长老也有,会员可以在长老/牧师的帮助下一起正确地使用这些权柄,是牧师/长老和会众共同治理,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错误的发生;5、圣经之所以赋予会众必要的权柄,是为了帮助教会达成圣灵所赐的合一,让教会得到更好的建造,如果会众一点都不参与应该参与的决策,合一就无法最终达成,教会就会处于不健康的状态(弗4:1-16)。6、基督才是教会的元首,长老牧师只是管家或管理者,应该最终是基督在带领基督的教会,包括带领他的会众,而不是长老牧师。虽然很多事情上会众要顺服长老牧师,但是在重大事情上会众作为基督的身体应该彰显一同在基督的带领下做决定,这才真正显明基督是他的教会的元首。所以会众制才真正彰显了基督的权柄和荣耀。
有人问:长老制不是挺好的么?在本地教会之上有属灵的遮盖,万一牧师和教会有纷争,或者牧师出了事情,可以让众多堂会的牧师和治理长老组成的长老会来解决。
答:当本地教会(堂会)有超越教会的权柄(长老会、区会、总会)存在的时候,从好的方面来讲,确实形成对本地教会的属灵遮盖,成为对本地教会的属灵的监督;从坏的方便讲,本地堂会因此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牧师和治理长老的实际上的归属(是属于本地堂会还是长老会?)不明确,本地教会应有的权利被剥夺,长老会、区会、总会所形成的官僚系统也会带来相应的弊端。总之,只要有罪的存在,从人的角度来看,没有完美的治理系统,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完美的系统可以解决所有和教会治理有关的问题。我们所追求的是合乎圣经的治理方式,而不仅仅是解决部分的问题。神设立从圣经来的治理模式,不是为了解决所有的问题(只有有人就有问题),而是让教会因着跟随圣经的方式来治理而让主得荣耀。实际上,如果会众制的教会觉得需要帮助的时候,也可以和其他教会在不同方面形成不同程度的自愿的联合,从而弥补单一教会的不足,但是这是在教会整体认可的情况下才执行的,而且教会有权利改变这样的关系。因为教会是服从元首基督的,而不是教会以外的任何权柄(弗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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