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三个见证人的传统不是新约才有,旧约就有。
申19:15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例子:申17:2-6;来10:28 两三个人的见证就可以判案,把人给治死。等于说2-3个见证人的见证就等于是事实,就可以判案。
但是有时候只有一个见证人怎么办?这是难办的案子,如果地方官处理不了,就找祭司或审判官,以他们的判断为准,相当于他们成为第二个见证人。申17:8-12.大家必须顺服领袖的结果。否则后果很严重。
新约沿袭了这样的规则。林后13:1提到保罗再来处理哥林多教会的罪的时候,有2-3个见证人,句句都要定准,也就是说保罗会以他们的见证为准来判案。
如果两个人有相争的事,也可以找到智慧的弟兄来帮助判断。林前6:1,5. 如果这个人是教会的领袖,也需要被尊重。帖前5:12-13;来13:17。这也相当于2个见证人的效果。也是应该被顺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