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法则
三大权利即多数者的权利、少数者的权利、缺席者的权利
五大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原则、一时一件原则、一事一议原则、多数票决定原则和法定人数生效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协商会议中,会议主席主持会议,既要引导会议有序及时辩论和表决,又要保障少数派的正当权利,必须秉持议事规则,保持中立立场,保证会议的客观公正和高效运行。职责履行起来殊为不易。为防止主席不适当地利用其身份操纵会议,反复无常,通用议事规则对限制主席参与辩论、主席作为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席分配发言权的规则、主席参与表决的规则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主席应该密切关注每个人的辩论发言,但是除非发言人违规,或者出现秩序问题,否则不能够打断发言,尤其是主席没有权力仅仅因为自己知道得更多就打断发言人的发言。除非在小董事会或者小委员会中,否则会议主席不应该参与辩论(少数情况下,主席可以在暂时让出“主席之位”后参与辩论,直到待决议题得到处理)。主席对自己的称呼仅限于第三人称,等等。
协商会议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也就是说出席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必须通过投票明确表示赞成,并对此行为负责;同时,对于一次例行会议或者合法召集的临时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其决议才有效力。
违规处罚由主席指出:一次认错道歉,二次取消一次发言权,三次禁止发言。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任何成员发言辩论一定要首先取得发言权。动议人有权最先发言;同一天内针对同一动议,尚未发表过辩论的人,优先于已经发表过辩论的人;
主席应该尽可能地向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分配发言权。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
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发言人必须以主席为发言对象。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席,成员之间严禁直接辩论,所有的辩论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主席进行。
除非会议允许,否则发言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而且如果正好有其他还没有对此议题发过言的成员申请发言,那么已经发过言的成员就不能进行第二次发言。同一天内针对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的成员用尽当天对此议题的辩论权。
辩论发言必须切题,围绕待决议题的利弊进行,只能就“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待决议题”发表意见。
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禁止人身攻击,严禁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对于每个可以辩论的动议,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至少一次的辩论。只要还有尚未“用尽当天对此议题的辩论权”的成员申请发言辩论,主席就不能“结束辩论”。只有会议可以剥夺成员尚未用尽的辩论权,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主席必须请正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禁止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发表反对意见。
禁止扰乱会场:在辩论、主席讲话以及表决期间,严禁任何成员有任何类似私下交谈或随意走动等扰乱会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