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会众投票的事项都有哪些?详见《会友的权利和义务》。
二、牧者的权利有哪些?详见《牧者都有哪些权利?》。
三、所以会友大会的事项是由牧者(或牧者授权的弟兄)提名到会友大会,然后才走投票的流程的。只有会友大会通过的事项,才代表教会的决定。把一些事情的最终权柄留给会友大会,是对牧者的监督,也最大程度保守了教会的参与与合一。
四、从程序的角度,牧者是可以就同一个事情重复提交会友大会投票的,可能的情况有:
1、牧者发现上一次的投票出现了瑕疵,需要重新投票进一步确认。比如有一次为搬家的事情进行投票,有两个地方给大家进行选择,结果发现在群里沟通的时候,有一位同工一直宣传自己喜欢的地方,并一直要说服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弟兄姐妹,而不是大家平等地发言,同时因为有人误操作,导致一些人不能及时发言,结果导致大家产生了怨言,觉得有不公的操作。因此牧者让大家为是否重新投票来投票,在大家投票通过后,再次发起了投票,虽然投票的结果和第一次的一样,但是因此恢复了大家对教会的信任。
2、牧者发现教会的情况相比上一次投票发生了变化,需要再一次投票进行确认。比如我们对章程的修改,当我们发现教会的情况相比过去有了改变,过去教会有很多细胞小组和组长,组长一起组成组长小组,相当于同工会,但是后来改变为牧者和执事的模式,所以需要修改章程。
3、牧者发现会众的情况比上一次投票发生了变化,于是发动新的一轮投票。比如为教会的植堂或宣教进行投票,第一次没有通过,是因为会众没有预备好,经过进一步的沟通或教导,牧者看到大家对此的信心有所成长,可以发起再一次的投票。
4、牧者发现个人的情况相比上一次投票发生了变化,需要大家投票进一步确认。比如一个被开除的曾经的会友悔改了,大家可以对恢复他的会籍进行投票。比如第一次为一个执事候选人投票没有通过,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牧者觉得这位候选人有所成长,则可以再次提名给大家投票。
有人会说:是否存在牧者有自己的倾向,因此发起多次投票的情况?
答:会有的。其实每一次投票都需要牧者通过,然后牧者才发起投票。所以一般来说牧者都是有倾向的。会众制并不是绝对的民主,也不是绝对的独裁或家长制,乃是牧者引导、会众参与(来13:17)。除非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牧者没有倾向,给会众两个或多个选择,看大家投票结果来决定,这样的话牧者就不要在公众场合宣扬自己的个人看法,以免误导大家。当然牧者的倾向需要符合圣经和教会现有的文件,也在大家的监督之下,如果发现牧者的倾向已经违背了圣经和教会的文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起对牧者的挽回和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