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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18:17是什么意思?

Maike, 19 六月, 2025

太18:17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和合本】
如果他不听他们的,就告诉教会;如果他连教会也不听,就应当把他看做像外邦人或税吏一样。【标准译本】
如果他也不听他们的话,你就告诉教会。如果他连教会的话也不听,你就像对待外族人和税吏那样对待他。【新汉语译本】
"If he refuses to listen to them, tell it to the church; and if he refuses to listen even to the church, let him be to you as a Gentile and a tax collector.【NASB】
 If he refuses to listen to them,q tell it to the church. And if he refuses to listen even to the church,r let him be to you ass a Gentile ands a tax collector.【ESV】

指出别人的罪有四步:
第一步,单独去找对方,指出对方的罪来,对方认罪或懊悔,就结束(路17:3)。
第二步,如果对方不认罪,或不同意是罪,就带1-2个人去,可能是作为见证人指出对方的罪,也可能是一起判断自己对罪的认定是否正确。如果一共2-3个人,应该就可以定准。这时候,如果对方认罪或懊悔,就结束(林后13:1)。
第三步,如果2-3个人确定的意见对方也不认,或不同意,就告诉教会,让教会来认定。如果教会认定这是还没有悔改的罪,对方最终认罪或懊悔,就结束。
第四步,如果教会的决定对方依然不接受,或不认,就开除对方会籍(通常是教会一起决定),把对方当做不信的人看待。

需要留意的是:
1、经文并没有规定每两步之间需要多长时间,或只能有多长时间,需要看主动发起挽回的人、冒犯别人或犯罪的人、教会领袖、教会的会友的具体情况。
2、经文并没有说严重的罪才需要挽回。加6:1;林前5:11;林后12:20-13:2;帖后3:10-15也没有做这样的区分。
3、如果到公开挽回的地步,也就是第三步的时候,在每一次会友大会应该给大家汇报进展。

有人问:为什么不服从教会整体的决定就开除?是不是太严厉了?
答:根据太18:18-20,神和教会同在,神赐给机会很大的权柄,当教会一致通过一个人在不悔改的罪中的时候,神也参与了这样的决定,这让人尊重教会的权柄,也等于尊重主的权柄。如果一个人到了这个地步还不悔改,就必须开除,因为如果一个人反对或藐视教会的权柄,就等于敌对或藐视主的权柄,就等于拒绝主。所以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有人问:为什么不能按照罪的轻重来审判,旧约不是把罪做了不同的划分吗?比如咒诅父母、奸淫的罪是需要被打死的,有些罪则不需要。
答:1)教会纪律的重点不是罪的轻重,乃是对教会的权柄是否顺服的问题,如果教会认定一个人在罪中不悔改,这个人又硬着颈项不顺服,这已经是很严重的罪,因为神给了教会很大的权柄,教会捆绑的天上也捆绑(太18:18-20);2)在旧约,界定罪的最终权柄在于祭司或审判官,如果一个人不听从祭司或审判官,也是很重的罪,也是要被治死的(申17:12-13);3)悔改是重生得救的人的基本特征(详见《会友信仰告白》),当一个人一直活在不悔改的罪中,我们就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把对方当做基督徒看待,这和罪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关系,比如在林前5:11提到的罪的不完全列表中,提到了淫乱、贪婪、拜偶像、辱骂、醉酒等罪,这里面并没有大罪和小罪的划分,乃是都包括了。启21:8提到下地狱的人的特征有胆怯的、不信的、说谎话的等等,这里也没有大罪和小罪的划分。启22:15提到不能进天国的人的特征有淫乱的、杀人的、说谎的等等,这里也没有大罪和小罪的划分;3)旧约确实对罪的大小做了一些划分,比如拜偶像的罪(利20:1-8,27;出22:18,20)、亵渎神的名的罪(利24:10-16)、性方面的罪(利18章)、咒骂、打骂父母(利20:9;出21:15,17)、拐卖人口(出21:16;申24:7)、打死人或谋杀的罪(出21:12,14;利24:17;民35:15-21)、不听从审判官或祭司(申17:12-13)、悖逆不悔改的孩子(申21:18-21)等。但是这些一般都是指对于一次性的犯罪应该如何处理,重点不是不悔改的罪,而新约的教会纪律的重点是不同的,新约的重点是不悔改的罪,而不是一次性的罪。

有人说:弗4:31提到一切的苦毒、恼恨、忿怒、嚷闹、毁谤等都要从你们中间除掉,难道这里的罪也要被纪律吗?
答:1)前面已经说了,这不是本来所犯的罪的大小的问题,乃是不悔改以及对教会的悖逆的问题,这些都是大罪;2)这些听起来像是小罪,但是我们难以估计这些罪对某一个人所带来的具体的影响,耶稣也说了发怒和骂人的罪也会被审判,甚至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3)如果一个人认为这些罪不需要被纪律,需要举足够的证据来说明,因为圣经提到的有关教会纪律的经文都没有对罪做出划分。

有人说:是否教会领袖向教会汇报2-3个见证人的情况之后就等于教会的决定了?还是需要教会一致的决定才算数?
答:关于这一点经文没有清楚说明,需要看教会的规定以及领袖的信心。如果教会规定在确定不悔改的罪的方面领袖的决定就等于教会的决定,领袖也有信心接受,就不许需要教会一致做决定了,教会领袖的决定就代表了教会的决定。教会只需要做关于对方是否还不悔改的决定,如果教会一致认为对方一直不悔改,需要开除,最后就把对方当做不信的人看待。反之,如果教会认为领袖不能代表教会或领袖觉得自己在确定不悔改的罪的方面没有信心做决定,则需要教会(在听双方的见证之后)一起决定对方是否在不悔改的罪中,如果教会一致认为2-3个见证人的看法是对的,就要求对方必须悔改,否则会面临开除的结局。之后所有人一起跟进,直到下次领袖提名开除为止。我们觉得后者更合乎圣经一点,因为经文说“不听教会”,等于没有顺服教会的决定,所以才开除。所以应该教会来一起做决定这个人有罪以及应该悔改,也应该教会来一起做决定这个人一直不悔改,也就是一直不听,然后决定把这个人当做不信的人看待。

有人问:经文没有提到教会领袖,领袖在这样的挽回中应该担当什么样的角色?
答:关于教会领袖,我们容易走两个极端,一个是教会领袖做所有的决定,包括开除会籍的决定,一个是教会领袖的功用被忽略,没有发挥应有的功用。圣经说会众要敬重和顺服领袖(来13:17;帖前5:12-13)。早期教会的重大决定都是领袖牵头和会众一起做决定(徒6:1-6;徒15:1-22).所以到了第三步的时候,应该是当事人连同1-2个见证人一起找教会领袖,陈明理由,最后由教会领袖决定是否交会友大会来决定。当会友大会决定这个人有罪并且应该悔改之后,大家就有义务集体挽回这个人,领袖也根据大家的进展来决定是否到了提交会友大会开除的时候。通常是挽回过的人的反馈是这个人依然没有悔改,而且没有人再去挽回了,领袖才提交会友大会开除。

有人问:旧约也提到两三个见证人,和新约的处理有什么不一样?
答:旧约确实需要2-3个见证人才可以定准,而且死罪的话需要见证人先下手(申17:2-7)。不过最后做决定的人是审判官,而不是整体的会众(申17:8-12;20:15-20;申21:18-21)。比如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候一开始是摩西做审判官,后来授权给更多的人一起审判(出18:13-16)。比如后来在列王时代由王来设立审判官来判断各样的事务(代下19:4-11;申16:18-19)。到了新约,神和教会同在,最终定一个人的罪的权柄在教会,一个人不悔改的话开除会籍的权柄也在教会,而不是教会领袖。这是对教会领袖的督责。教会领袖若犯了罪不悔改,教会也有权处理(提前5:19-20)。

参考资料:

D. A. Carson的马太福音注释

R. T. France的马太福音注释

Frederick Dale Bruner的马太福音注释

W. D. Davies 和D. C. Allison, Jr. 的马太福音注释

John Nolland的马太福音注释

DONALD A. HAGNER的马太福音注释

GRANT R. OSBORNE的马太福音注释

Ulrich Luz 的马太福音注释

David L. Turner的马太福音注释

Walter T. Wilson的马太福音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