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会纪律的前提:
教会只能纪律有外在表现的罪,而且是一直不悔改的罪。除非本人承认,内心的罪是难以判断的。外在的罪需要有犯罪事实,而不是道听途说。为了确认事实,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本人承认。太 18:15。2,两三个人的见证(句句要定准,不能收匿名指控)。太 18:16。提前 5:19;林后 13:1。如果教会有规矩,就要让所有有关人员知道。帖后 3:6。
八、教会纪律的态度:
1、柔和谦卑。加 6:1;提后 2:24—26。而不是定罪/批评/论断/藐视的态度。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能够挽回弟兄(林后 2:5-11)。因此,我们应当存着挽回之爱心(帖后 3:9-15),以温柔的态度(加 6:1),在爱中说诚实话,指出他的罪来。
任何对他个人的成见和情绪都会影响我们从罪中挽回他。如果我们心中还有愤怒、怨恨、恨恶、藐视等情绪,我们自己需要先在主面前洁净自己,等有平安柔和的心之后再去挽回。我们需要先取出自己眼中的梁木,才能帮助别人取出他们眼中的刺。否则自己容易进入试探而犯罪。(加 6:1;弗 4:31-32)。所以教会纪律的每一步都需要先自我省察和祷告。
2、警醒祷告。来3:12-13;加6:1,提前. 教会纪律本身是很大的属灵争战。对方可能因为在某一个罪中而犯更多的罪,也可能在魔鬼的迷惑中,看不清真相,有很多的妄疑(提前6:4)。对方也可能被魔鬼使用来攻击我们。我们去挽回对方的时候也容易被引诱或入了迷惑,也容易和对方一样犯罪。所以耶稣提醒我们要进行祷告,免得入了迷惑。
3、慈悲怜悯。耶稣喜爱怜恤,而不是祭祀(太12:7),怜悯本是向着审判夸胜(雅2:13下)。教会纪律本身就有点律法,因为看到了别人在罪中而要去挽回对方。因为我们很容易只看到别人的罪,没有看到别人的难处,没有给对方更多实际的帮助,或者我们容易只有审判之心,而没有怜恤之心。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详见《如何对待软弱的弟兄姐妹?》。
九、教会纪律的结束:
对方表示认罪悔改并表现出相称的行为(路 17:3-4)。认罪的范围要和得罪的范围基本相称。如果犯罪得罪了众人,就要向众人认罪或道歉。众人也要宽恕和接纳本人。如果是被教会公开纪律的,则要向教会公开认罪悔改,教会则要公开赦免和安慰他,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如同当初公开纪律他。太 18:15;林后 2:5—8;加 6:1。那么真正的悔改是什么呢?
1)当事人(向神及所得罪的人)诚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
自觉羞愧(帖后 3:6-15)
为罪忧愁(林后 2:5)
承认其错(约壹 1:9)
小结:当事人必须承认过去的思想或行为是罪,是得罪神和得罪人的,并有懊悔的态度(路17:3)。
2)当事人必须对付自己所犯的罪
当事人愿意承担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并履行当尽的责任
当事人须偿还亏负别人的财物(若不能一时还清,须定计划切期还款,由长老团来监督)(太 5:25-26)
当事人决定弃绝和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
小结:当事人不仅仅是因为不想得罪神而停止了犯罪的思想和行为(至少现在不那么想和不那么做了),还需要为了神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后果。
十、教会纪律的期限:
我们这样对待不悔改的弟兄姊妹到什么时候呢?答案很简单:一直到他悔改。若他一生都不悔改呢?那就等到主再来,就象保罗所说:主耶稣的日子(林前5:5下)。被纪律的人悔改后,可以联系教师/长老/牧师团要求恢复会籍,教师/长老/牧师团审批通过后可以提交会友大会,通过后会欢迎其恢复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