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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友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admin, 18 十月, 2021

教会成员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我加入你们教会,成为你们当中的一员,也就是会员、会有或成员,我会有什么样的权利?有什么样的义务?这是很多人常见的一个问题。我们尝试从圣经的角度来找到答案。

这个问题的第一方面是会员有什么样的权利。

按照圣经,会员作为教会的整体至少有四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决定一个人是否受洗和成为会员。既然洗礼是主赐给教会的圣礼,是为那些已经成为耶稣基督的门徒所施行的,教会就应该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是基督徒后才给予施行(太28:19-20)。太18:15-20告诉我们教会拥有是否把一个人当做基督徒看待的权柄。所以一个人要接受洗礼和加入教会是需要经过教会认可的。

二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被开除会籍和恢复会籍,就是拒绝把一个在罪中一直不悔改的人当做基督徒看待,直到其真心悔改(林前5:1-13;林后2:5-11)。林前5:11提到如果有成为弟兄却一直在淫乱、贪婪、拜偶像、辱骂人、醉酒、勒索的罪中不悔改的时候,教会就要把他当做非信徒看待,把他当做教会以外的人。这和太18:17的原则是一致的。

三是教会长老或牧师、执事等职分的确立和开除(提前3:11-12;提多1:5-9;徒6:1-6;提前5:19-20;帖后3:6;林后8:19)。这些人需要符合圣经的条件,需要经过会众的检验和被会众认为无可指责,然后才被确立的。如果他们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违背了圣经的教导而不悔改,或者已经被会众确认失去了作为长老和执事的资格,也是由会众来辞去他们的岗位的。

四是处理和教会整体有关的重大事宜。因为教会是神的家,也是兄弟姐妹的家,虽然长老有管理教会和牧养教会的职责,但牧师/长老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为了保守教会的合一,有一些重大事宜经过教会全体通过会比较好。比如维护信仰的纯正(徒15:1-3,22-31;约一2:18-27;加1:6-9)。犹大书中的作者劝弟兄姐妹为真道和假教师/牧师争辩,而且要帮助受影响的人,而不是逃跑。比如教会派代表参加跨教会的重大决策或执行重大使命(徒15:1-3,22:5-27;林后8:18-20)。在圣经没有明确规定要全教会决定的事情上,一方面长老/牧师需要根据信心来决定是否要提交会友大会,还是自己本着对神对教会无愧的良心来做决定,一方面会友需要学会顺服长老/牧师最终的决定。这样才能保守教会的合一。

有人问:会员的以上权利为什么不可以完全交给教会的牧师/长老?一切让他们说了算?

答:有人说既然牧师/长老是权柄是管理教会,需要被顺服,他们是教会的代表,应该有他们来决定一个人的受洗和加入教会,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被开除和被恢复,来决定其他牧师/长老的去留,来决定教会的重大事宜,来决定教会的基本信仰,而且普通会员不如牧师/长老成熟、明白圣经,不应该参与如此重大的决定。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原因如下:

1、既然圣经给予基督徒以上的权利,我们就不应该剥夺,否则对他们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为了避免牧师/长老的独裁或辖制;

2、每一位基督徒都是有圣灵(不是只有牧师/长老有),圣灵会指教他们当行的事,既然神赐给他们这样的权柄,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圣灵会帮助他们使用这样的权利;

3、如同基督徒可能会错误地使用权柄,牧师/长老也同样会错误地使用权柄,所以不能因为有可能犯错就剥夺权柄,我们需要相信完美的神会使用不完美的人成就完美的计划;

4、会员的以上权柄牧师/长老也有,长老也会参与以上这些重大决策,这样会员就可以在长老/牧师的帮助下一起正确地使用这些权柄,说明一些重大决策是由牧师/长老和会众来共同治理,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错误的发生,也保守了教会的合一;

5、圣经之所以赋予会众必要的权柄,是为了帮助教会达成圣灵所赐的合一,让教会得到更好的建造,如果会众一点都不参与应该参与的决策,合一就无法最终达成,教会就会处于不健康的状态(弗4:1-16)。

问题的第二方面是会员都有什么样的义务。

依据圣经,会员的义务就是和教会一起过基督徒的生活,遵守主一切的教训,践行主给教会的使命。我们把有关的教训浓缩在教会的盟约里面了。详情请见思麦会友盟约,或思美会友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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