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圣经和章程,会友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教会的一些重大事务的决定。会友作为基督身体的一个肢体,有权利按照主的心意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义务参与教会整体的决策,让教会众肢体得到造就,从而在合一和成熟上都有长进。
弃权票是指会友在牧者提议投票的事项中弃权,既没有投支持票,也没有投反对票,乃是保持中立。教会投票一般来说有四大类:一类是会友的进出,一类是职分的设立,一类是教会纪律,一类是修改章程等重要文件。剩下的可能是牧者觉得需要会友参与的重大事项。那么我们投弃权票都可能有哪些原因呢?
1、我对这个人不足够了解,不确定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基督徒,或这个人是否预备好做牧者或执事,或这个人是否到了需要开除的地步等。
2、不确定选哪一个更好,觉得都可以。
3、不太同意,但是也没有到反对的程度。
4、我对于否决的选项不太认同,但是也没有到赞同的地步。
5、我不赞同教会纪律,所以不想沾染这类事情。
6、我不想得罪任何人,所以想弃权。
7、对所提供的选项都不太满意。
8、投票过于频繁,感觉疲劳了。
9、我不认同投票这种方式。
10、觉得结果与自己无关。
11、我就是不想表态。
我们需要留意的是:
1、如果弃权票计算入总的有效票数的话,弃权票和反对票的效果是等同的,都是对赞成票的一个否定。
2、作为会友,不仅仅有投票的权利,也有投票的义务(因为是身体的一部分),以及顺服领袖的义务。
3、当领袖提交到会友大会的时候,会有两种态度,一种是领袖已经通过,需要会友大会进一步认可,这是会友大会的责任在于检验领袖的提议是否违背圣经以及教会的基本文件,如果没有违背,应该投赞成票,以表示对教会领袖的支持和顺服;一种是领袖没有任何倾向,需要了解会友大会的意见,并交给会友大会决定,这时候大家可以自由表态。
目前看待弃权票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1、不计入总票数。
2、算作反对票。
3、算作赞成票。
4、禁止投弃权票。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弃权”,是与会者一种保持中立的权利,或者意味着对于所议事项根本不予表决,“弃权”意味着同意“不弃权的人”当中的多数方的意见,意味着同意其他人的表决结果。所以在计算赞成票的比例的时候“弃权票”是不计入总的有效票数的,或者赞成票超过反对票就算通过。比如说一个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人通过才有效,总票数40票,赞成票20票,反对票10票,弃权票10票,如果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的话,赞成票的比例就是20票除以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和30票,就已经达到三分之二,就算通过了,因为弃权票的意思是尊重其他人的决定。如果一个决议需要赞成票多于反对票就算通过的话,如果总票数40票,赞成票16票,反对票15票,弃权票9票,因为赞成票超过了反对票,也算通过了,因为赞成票相对于反对票而言属于大多数。
一般来说,通用议事规则的投票只有赞成方和反对方投票,弃权方不唱票,也不计入投票总数,即投票总数等于赞成票与反对票的总和。弃权是会议成员的权利,投弃权票的成员意味着接受会议针对投票议题的任何结果,无论是通过还是否决。联合国的投票规则也是如此。参见联合国的最近一个投票案例。美国国会山浸信会也是如此。这并不是说我们为了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或学习联合国的议事规则,乃是看到这些规则中也有符合圣经的地方。因为圣经只要求大多数。详见本文后面的说明。
反对弃权票的两个理由:
1、弃权票往往起到反对票的作用。
2、弃权票为不负责任提供了出路。
支持弃权票的两个理由:
1、弃权票保证了个人的防卫权利。
2、弃权票保证了个人的表达自由。
解决方案:
1、对于需要大多数表决的事情,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因为弃权票等于尊重大家最终的决定,同时如果没有反对的意见,也需要顺服提议的领袖(来13:17)。除非领袖没有定见,只是透过投票征求大家的意见,并明确提出期待赞成的票数达到总票数(包括弃权票在内)的一定比例。这是需要提前说明的。
2、如果弃权票太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规定赞成的票数要超过总人数的一半,这样可以达到大多数。这样的话,如果总票数是40,赞成票是20,反对票是10,弃权票是10,结果还是通不过的。因为赞成票是总票数的50%,没有超过一半。
3、如果将来总人数太多,出席人数不断减少的话,可以不要求赞成的票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乃是要求赞成票大于现场投票的一半就好。当教会的人数越来越多,出席会友大会的比例通常越来越低,这样会友大会的决议容易操控在少数人的手里,领袖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尊重,所以赞成票的比例不能要求太高,超过一半就好。因为圣经的要求也是如此。
有人觉得在教会里的选票,那些委身的弟兄姐妹投的弃权票不放在总数里,不太合理,这方面要追求跟世界上的选举规则一样,似乎也不太合理。如何回应呢?
答:
1、这需要正确地看待弃权票的含义,弃权票就是指“尊重大家最终的结果,我怎么着都行”的一种状态,或者我没有什么立场。所以等于把决定权交给大家,支持或顺服最终的结果。所以最终是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比例来决定投票的结果,所以如同前面举出的例子,弃权票不计算在总数并没有剥夺弃权票的权利,乃是尊重了弃权票的意愿,所以是合理的。否则如果把弃权票当做反对票来处理,降低了赞成票的比例,也是不合理的,或者比弃权票当做赞成票来处理,提高了赞成票的比例,也是不合理的。
2、虽然本文罗列了一些世界上的选举规则,也列出了教会的规则,不等于教会要向外面的人学,乃是说如何做才正确地表达了圣经所要求的“大多数”的意思。其实世界的很多的原则都来自圣经。即便不然,在神的普遍恩典中,也有我们可以学习的在实践中的智慧,尤其是在应用圣经的原则的方面(赛28:23-29)。
3、圣经里就有用选举以及多数票来做决定的例子。比如徒14:23提到保罗他们选立长老,“选立”这个词本来的意思就有“举手表决”的意思。林后8:19提到教会挑选代表去送捐资,“挑选”这个词的意思也是类似。林后2:6提到被教会纪律的人等于被“众人”责罚,“众人”这个词的本意是指“大多数”或“更多的”的意思。徒2:40用这个词表达彼得说了“更多”的话来做见证。徒19:32用这个词表达“大半”的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徒27:12用同一个词表达来“多半”的人说要开船离开。林前10:5用同一个词表达“多半”是神不喜欢的人。腓1:14用同一个词表达“多半”。教会整体的意志并不是指所有人都同意或支持,乃是指大多数人,或超过一半的人。如果说必须所有人都同意才能做一件事情的话,那么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不能做任何事情,这就等于一个人的意志成了教会的决定,这是违背圣经的。这就是为什么耶稣说在处理教会事宜的时候,2-3个人奉主的名聚集,主就在教会中间(太18:15-20)。如果2个人意见不一,3个人在的时候,就可以透过“大多数”的方式来决定事情,比如2个人都同意一件事情,另外一个人就应该顺服,因为代表了“大多数”。当然任何事情都是全票通过是最理想或最好的,但是圣经没有给我们这样的要求。
4、我们看圣经里一个具体的例子:徒6:1-6提到教会选举执事的时候,说“众人都喜悦这话”,然后就拣选了司提反等人,这里并没有提到多少人通过了(甚至“众人”也未必是指这几千个信徒全部都赞成这个主意),我们从新约的原则可以看到这肯定是大多数,是否有弃权票或反对票我们无法得知。如果当时对弃权票的理解和我们本文的一致的话,其中有一些人投弃权票也未必不可,因为当时有几千会众,不是每一个人都完全熟悉这七位执事,也未必每一个人都能确信这七位执事已经达到使徒的要求,所以最终如果有一些人弃权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许司提反太出名,所有人都投了赞成票也是有可能。不过我们所强调的是,全票通过并不是圣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