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先观察上下文:
1、2:17-18告诉我们犹太人拥有神赐予的摩西律法,可以根据摩西律法明白神的旨意,根据律法分辨是非。12下也说明犹太人因此也受摩西律法的审判。
2、2:14说明外邦人是没有摩西律法的。
3、罗1:18-20提到神的基本真理显明在人的心里,包括外邦人。
4、弗4:24提到神的形象包含真理、公义和圣洁。这是外邦人也有的。
5、创9:6提到人虽然堕落,从小心里就有恶念(8:21),也亏缺了神的荣耀,但是依然有神的形象。
6、罗1:32提到因着有神的形象,知道真理、公义和圣洁(也就是说人知道对神对人都应该如此),但人有违背了这一切,人知道按照神的审判人是该死的。
7、罗1:18-31所罗列出来人的罪,并不是按照摩西律法来罗列的,乃是按照神刻在人内心的神的形象的要求来列出的。人并没有活出神所赋予的形象。
8、罗2:14提到外邦人会行律法上的事,也就是律法所要求的事,说明外邦人内心有类似于律法的标准。
9、罗2:15节谈到人都有是非之心,也就是良知(conscience),人的良心是用来分辨是非的。人的良心会帮助人较量或比较不同的或有冲突的想法当中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然后人会据此来做选择。不过良心做见证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一个标准来判断对错的。这个标准应该就是律法的功用或律法的要求。
9、“功用”这个词的原文就是“工作、行为”的意思。罗2:6提到按照各人的行为(复数)报应各人。罗4:2用来表达人遵守律法的行为的时候,“行为”是复数。而罗2:15的“律法的功用”是单数,所以不是指人遵守摩西律法的行为,乃是指摩西律法所要求的行为(作为单数的集合名词来使用)或摩西律法的要求。这样的解释和2:14中提到外邦人行律法上的事是对应的。律法的要求作为单数名词在罗8:3也出现过,那里的意思是“律法所要求的公义”。
10、当人的良心(根据律法的要求)来见证人做得正确与否的时候,就显明出律法的功用写或刻在人的心里。为什么?因为人因着良心行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事情。这里的律法依然指摩西的律法,与2:17-20所提到的律法是一致的。
11、罗2:14提出没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也有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的时候,这时候他们的行为就是对的,他们就成了他们的律法,他们用自己的良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他们怎么能做到行律法上的事的呢?因为他们一方面有律法的要求刻在他们心上,一方面有良知或良心帮助判断,一方面思念互相较量来进行分辨。
12、可12:30-31提到最大的诫命是爱神和爱人如己。加5:14也提到全律法都包含在“爱人如己”里面了。太7:21节提到爱人如己是律法与先知的道理。太22:37-40提到爱神和爱人如己是律法和先知的总纲。说明这两大诫命是从旧约到新约都是一致存在的。说明很可能这就是刻在人心中的真理的一部分。也很可能是刻在外邦人心中的律法的要求。
13、“律法的功用”肯定不是指摩西律法刻在人的心上,因为2:14已经提到外邦人没有摩西律法,如果摩西律法刻在外邦人的心上,那么外邦人与摩西律法的关系就比犹太人更加亲密,这是不可能的,也违背了上下文的教导。“律法的功用”也肯定不是指摩西律法600多条的具体要求(包括礼拜、饮食等条规),乃是最大的两条诫命--爱神和爱人如己。
14、徒23:1保罗说有清洁的良心,说明保罗的良心没有定他的罪,他觉得自己没有被良心责备,没有做对不起良心的事。
15、罗9:1保罗说他的良心可以见证他没有撒谎。说明良心是判断对错的工具。
16、林前8:7提到当真理的知识不足够的时候,也就是对于律法的要求不够清晰或全备的时候,良心会软弱,也就是会存在错误的标准,因此做出错误的判断。也就是说有时候我们的良心可能会过分敏感。也有的时候会过分迟钝(提前4:2)。所以良心不能作为判断对错的唯一或完全标准,神的话语才是。不过从普世的价值观来看,不同的民族和文化之间总是有一些是类似的符合神的律法的道德标准,这就是神赐给人的良心的明证。也是神赐给人的普遍恩典。
总结:
1、因着人有神的形象,神已经把基本的律法的要求刻在人的心里;因着人的罪,人会违背这些要求,也知道律法的审判是该死的,人依然会去犯罪。
2、人的良心有帮助人分辨对错的时候,就是显明律法的要求刻在人的心里。当人按照正确的良心做事的时候,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也就是说自己判断自己做得是对的。
3、但是我们知道因着罪,人都会做违背良心的事,也就是说人做不到自己的良心所要求的标准,所以即便按照良心,人也是有罪的。
4、从翻译的角度,和合本、和合本修订本、新译本的翻译“律法的功用”就欠佳,而环球圣经译本、新汉语译本、中文标准译本的翻译“律法的要求”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