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太19:9增加了一个条件: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这是很有意思的经文。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有人说这说明如果一方出轨,另一方就可以离婚和再婚。这对么?
答:这是对经文的误解。
1、从解经的角度,仅仅从一节经文或同样场景的经文就得到一个重要的教义是需要慎重的,需要更多的圣经考证。整本圣经仅仅这个地方谈到“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娶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32的意思是指“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让对方犯奸淫了”。和这里的意思是基本一样的,都是不可以离婚和再婚,只是侧重点不同,太5:32侧重女方犯奸淫,太19:9侧重男方犯奸淫。
2、我们查考太1:18-19可以看到:玛利亚许配给约瑟之后就怀孕了,相当于没有完婚就怀孕,没有同房就怀孕,说明怀的孩子肯定不是约瑟的,所以约瑟判断玛利亚出轨了,所以要休妻。经文说约瑟是一个义人,想暗暗地把玛利亚休了,也就是说约瑟休妻是对的,因为玛利亚出轨在先。而且这一段记载仅仅在马太福音里有,在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都没有。我们需要留意的是玛利亚和约瑟仅仅是订婚(又叫许配或聘定),还没有完婚,没有迎娶,没有办婚宴。他俩的关系相当于没有完婚的夫妻,或叫未婚夫妻(这是仿照现代的说法,只不过现代人太不重视订婚和结婚了)。同时,这句经文故意把“淫乱”和“奸淫”区分开,而且并列使用,这时候前者更加侧重完婚前的性犯罪,后者则侧重和婚姻有关的罪(关于这一点,下面有详细解释)。这也证明了前面对玛利亚的分析是对的,也是耶稣在这里为约瑟的行为做了澄清和辩护,更是为童贞女怀孕的事情做了辩护,因为约瑟没有完婚、玛利亚也是童女,结果玛利亚却怀孕了,如果不是神超自然的介入,约瑟是会把玛利亚休掉的。
3、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样的说法仅仅在马太福音有。在马可福音只是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可10:11)。路16:18也是如此。在初代教会,不同的福音书会在不同的时间在不同的人群中流传,未必一个教会手中同时有马太、马可、路加三卷福音书,如果马太福音教导的是离婚在奸淫的情况下是可以的,而马可和路加福音教导的是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的。那么有不同福音书的教会的做法就会大相径庭。这也是不太合理的。而且相对比而言,哥林多前书是更早的书信,而保罗声称是从主得到的吩咐,说离开了的人不可以再嫁。保罗并没有提到任何的例外(林前7:11)。如果说保罗、马可、路加都错了,这是难以想象的。
4、马太福音的读者主要是犹太人,他们是熟悉摩西律法的,所以无论在开始谈到约瑟和玛利亚的故事,还是在19章的描述中都和摩西律法相关,在申22:13-21提到如果订婚了,在迎娶同房的时候发现有淫乱的话,是可以用石头打死的。说明对新郎的不忠。这也是为什么耶稣谈到“若不是淫乱的缘故”的原因之一。而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主要的读者是外邦人,他们是不太了解摩西律法的,所以他们都没有提到约瑟要休玛利亚的事情以及订婚和完婚之间的淫乱的事情。
5、“淫乱”和“奸淫”并列使用的时候,有一种可能是淫乱或苟合侧重于指完婚前的性犯罪,奸淫或行淫侧重于指和婚姻有关的性犯罪(太15:19)。来13:4也是如此。其他的例子还有林前6:9;可7:21-22;加5:19等。因此我们可以断定马太福音5:32和19:9所指的是类似于约瑟和玛利亚的情况,也就是说两个人订婚后完婚前如果有一方有了出轨或淫乱的行为,另一方是可以取消将要进入的婚约的(但是完婚后就不一样了)。更详细的论证请继续往下读。
6、有人认为这里的“淫乱”是指通奸以外的所有性犯罪,不是单指婚前性犯罪。这等于是把性方面的犯罪进行了绝对的分类,等于认为性方面的犯罪要不就是通奸,要不就是通奸以外的犯罪,这并不是这里上下文的意思,上下文的意思是讨论婚姻有关的性犯罪。而且放在马太福音的情境也不符合。这里仅仅提到的案例是约瑟和玛丽亚的案例。解经必须看上下文。
7、有人说来13:4仅仅是指婚姻的例子,不存在婚前性行为的问题,其实不是的,13:4提到“床也不可污秽”并不是单指婚姻,淫乱的罪或婚前性行为的罪也会使床污秽,旧约提到许配的人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也是污秽的(申22:23-24)。
8、约8:41犹太人说自己不是淫乱生的,学者们基本都认为只是在讽刺耶稣,因为他们很可能知道耶稣是玛利亚和约瑟完婚之前就生,是属于淫乱生的。这也从侧面证明淫乱可以用于订婚后和完婚前的性犯罪。
9、如果太5:32;19:9是指一方犯奸淫的话,另一个就可以离婚再婚的话,换句话说是“休妻另娶的,如果是妻子犯奸淫,就不是犯奸淫了,就不是犯罪,就是神所许可的”,同样地,“和丈夫分开另嫁的,如果是因为丈夫犯奸淫,妻子就是没事的,离婚和再婚是神所许可的”,我们假设一个情形,就是一个男人非法和妻子离婚,和另外的女人跑了,妻子并没有犯奸淫,按照这样的说法,男人就犯了奸淫。而如果男人犯了奸淫,他的妻子就应该可以再嫁。但是太5:32和路16:18都说如果男人娶任何一个被休的女人,就是犯奸淫了,也就是说不允许任何离婚的女人再嫁的,罗7:3也提到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妻子归于别人,就是犯奸淫了。这说明这样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是不可取的。
有人说因为“若不是淫乱的缘故”在原文中是位于“休妻”和“另娶”之间的,英文是“Whoever shall put away his wife, except for fornication, and shall marry another”,所以经文的意思是在淫乱的前提下可以离婚,却不可以再婚。如何回应这样的看法?
答:从语法上,这是一种可能,但是从逻辑上、神学上和实践上难以站立得住:
1)从逻辑的角度,无论“若不是淫乱的缘故”放在哪里,都是修饰“休妻”的,而不是修饰“再婚”的,因为基本没有人因为对方淫乱而再婚,乃是因为对方淫乱而离婚。而且经文的主动词是“犯奸淫”,说明经文的重点是讲什么情况下是犯奸淫,而不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休妻,也就是说“一个人离婚再婚,就是犯奸淫了”,或“一个人如果因为对方淫乱而休妻再婚,就不是犯奸淫”。这里“若不是淫乱的缘故”等于只是为了说明不是犯奸淫的例外情况。所以无法从逻辑上证明这句经文只支持离婚,而不支持再婚。
2)因为“任何人如果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休妻,而且还再婚,就是犯奸淫了”,那就等于说“如果有人因为淫乱的缘故休妻再婚,就不是犯奸淫”。如果这句话用样也可以在妻子身上,我们假设有一个例子,妻子没有犯淫乱的罪,而丈夫离开妻子和另外的女人结婚,这样的话男人就犯奸淫了,这样的话,妻子就应该可以再婚,因为是丈夫先犯了奸淫,但是19:9的后半部分又说任何时候离婚的妻子都是不能再婚的,任何人娶离异的妻子都是犯奸淫。这就矛盾了。
3)如果秉承这样的解经的人认为婚姻是无条件的盟约,是一生一世的话(因此再婚是奸淫),允许离婚其实等于允许要离婚的一方实施破坏盟约的行为,因为离婚之后双方都更难履行盟约的责任,其实等于给盟约的进一步破坏提出了破口。
4)在实际的案例中,很多开始主张只能离婚而不能再婚的,最后更容易转向允许再婚的路线(在本文最后的参考资料中就有这样的专家),因为他们允许离婚的理由都是类似的,都是奸淫对盟约带来无法修复的毁坏,所以允许离婚。因此有人会想:既然盟约都毁坏了,为什么还不能再婚呢。
5)在实际的牧养中,认为可以离婚的人通常还会劝告想离婚的人要极力挽回对方,或者要追求上好的福分,最好不离婚,其实这样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圣经许可一件事情,对方就可以自由做选择,没有上好和次好之分,除非明确的限定,比如可10:4;太19:8提到旧约摩西律法许可离婚,离婚就应该是被保护的,比如林前7:39许可寡妇再婚,再婚也应该是被保护的。同样地,如果太19:9这句经文许可了离婚,离婚和不离婚都应该被同等地被尊重。而且既然许可离婚,就不能强行要求对方竭力挽回对方,似乎离婚是不好的,或者在离婚之上增加了额外的条件,而且也无法客观衡量到底做了多少事情才算努力挽回或竭力挽回。这给牧养增加了更多的难题。
6、有人认为虽然许可离婚,但是提出离婚的一方还需要尽盟约的其他责任,这也是自相矛盾的。离婚之后盟约的很多责任本来就不可能履行了。如果要履行盟约的责任,就不应该离婚。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去除盟约的有关责任。剩下的估计就只有法律上的责任了,比如抚养归自己的孩子或缴纳孩子的抚养费等。
7、还有人说如果对方一直活在淫乱的罪中不悔改就可以离婚,但是不可以再婚,这样的逻辑和上述的类似也是说不通的。
根据本文的综合分析,对于已婚的人,淫乱也不是离婚的理由。如果对方是家暴的情况,可以考虑教会介入或暂时分房,甚至报警,是为了帮助对方悔改,而不是为了离婚或引向离婚的结局。详情请继续往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