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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讲:2-3个见证人的重要性(太18:15-17)

Maike, 16 十一月, 2025

两三个见证人的传统不是新约才有,旧约就有。

申19:15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例子:申17:2-6;来10:28 两三个人的见证就可以判案,把人给治死。等于说2-3个见证人的见证就等于是事实,就可以判案。

但是有时候只有一个见证人怎么办?这是难办的案子,如果地方官处理不了,就找祭司或审判官,以他们的判断为准,相当于他们成为第二个见证人。申17:8-12.大家必须顺服领袖的结果。否则后果很严重。

新约沿袭了这样的规则。林后13:1提到保罗再来处理哥林多教会的罪的时候,有2-3个见证人,句句都要定准,也就是说保罗会以他们的见证为准来判案。

如果两个人有相争的事,也可以找到智慧的弟兄来帮助判断。林前6:1,5. 如果这个人是教会的领袖,也需要被尊重。帖前5:12-13;来13:17。这也相当于2个见证人的效果。也是应该被顺服的。

回到教会纪律的情形,也是类似的,只是把更大的权柄交给了教会,而不是牧者。一个人去挽回另外一个人,不行的话再找1-2个人,至少一个,如果这一个同意前面的人的看法,就有至少2个见证人,句句就可以定准,也就是说他们的见证是有效的,应该被采纳。如果这2个见证人也不听,就告诉教会。也就是说由整个教会来决定这个人是否在不悔改的罪中。如果这两个见证人当中有一个牧者,就可以和其他牧者商议后直接提交,如果这两个见证人中没有牧者,牧者也需要决定是否需要调查,然后决定是否提交,提交之后就由会友大会来做最后的决定。要注意:这样的决定权不是交给牧者或长老。乃是教会。当教会透过投票来决定之后,这就是最终的决定。那么教会如何做这样的投票呢?教会应该信任2-3个见证人的见证呢?还是被控告的当事人的见证?从圣经一致的原则来看,除非有更大的证据推翻2-3个见证人的见证,教会应该支持2-3个人的见证,否则就不叫“句句都可以定准了(每一个事实matter/word或控告就可以被确定confirmed/established)”。在教会决定之后,如果这时候被控告的人还不悔改或顺服教会的决定,就看做外邦人一样。

需要留意的是,前面第二步的时候可能是两个当事人有不同意见,而一起找了牧者,牧者则需要处理,当牧者同意其中一个人的看法时候,也相当于至少两个见证人。

但是如果要控告牧者,一个人提交是不够的,是不被采纳或处理的。提前5:19提到至少2个见证人的控告才接受。这是更高的要求。因为牧者容易得罪人,或容易被攻击,或需要被保护,或牧者的要求本来就很高,出问题的概率本来就很低。详见《提前5:19是什么意思?》。

那什么人要收关于牧者的状子或呈子呢?复数的牧者的话,另外的牧者收,如果只有一位牧者,就执事收。收完需要仔细调查,看是否属实。如果经调查之后,被控告的人确实犯了罪,或一直在罪中,或者谈完之后还不悔改(从原文不好确定是哪一种形式,如果牧者过去犯了罪,虽然是一次性的,但是严重到影响了他的资格或教会的圣洁,也是需要处理的),则到20节,当中责备(1651)或管教(discipline--来12:5;启3:19)他。这代表什么?1)可能仅仅是公开的责备,没有任何其他的处理;2、可能会停止带领性质的服侍;3、可能会弹劾,就是提交会友大会罢免;4、可能直接投票开除会籍(包括罢免职务--提前1:20)。到底是哪一种,需要负责处理的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是要确保申19:20;提前5:20的目的要达到:其余的人惧怕,不敢再犯类似的问题或罪。

处理这些事情的注意事项是什么?21节提到:1)不要存成见--偏见-先入为主的看法,要客观,不要没有证据就下结论。2)不要偏心,就是公平,对有关所有当事人要公平,不要偏袒人或有个人倾向,不要根据个人关系来做决定。--这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在神、基督和天使的面前,就如同在天上的法庭一样。

问题:是否必须经过教会纪律的第一步骤?就是私下先挽回,然后才是2个见证人一起提交呈子。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前5:19没有提到这样的先决条件。而且被控告的牧者也容易利用自己的权柄或才干来打击别人,一个人去挽回,甚至两个人去挽回都可能会面临危险。提交到同等权柄的牧者来调查也许是更好的主意。如果牧者一个人担心自己有问题,可以带领执事们一起调查,这样结论更加客观。因为增加了2-3个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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