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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5:11是指要指责犯罪的人吗?

Maike, 21 十一月, 2025

弗5:11
那暗昧无益的事,不要与人同行,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和合本】
黑暗无益的事,不要参与,反倒要把这些事揭露出来,【新汉语】
不要參與黑暗無益的事,反而要揭露出來,【环球圣经译本】
 Do not participate in the unfruitful deeds of darkness, but instead even expose them。【NASB】
 Take no part in theh unfruitfuli works of darkness, but insteadj expose them。【ESV】
11  <3588> <τοις> (T-DPN)And <2532> <και> (CONJ) have <4790> <συγκοινωνειτε> (V-PAM-2P) no <3361> <μη> (PRT-N) fellowship <4790> <συγκοινωνειτε> (V-PAM-2P) with the unfruitful <175> <ακαρποις> (A-DPN) works <3588> <2041> <τοις> <εργοις> (T-DPN) (N-DPN) of darkness <3588> <4655> <του> <σκοτους> (T-GSN) (N-GSN), but <1161> <δε> (CONJ) rather <3123> <μαλλον> (ADV) <2532> <και> (CONJ)reprove <1651> <ελεγχετε> (V-PAM-2P) them。【KJV】

首先我们要看翻译为“责备”的原文是 <1651> <ελεγχετε>,原意是“把隐藏的事带到光中”,在新约中发展出“曝光/揭露--使人知罪→责备→管教”等多层含义,具体是什么意思需要看上下文。比如太18:15的意思是“暴露或指出他的罪来”。约3:20的意思是“恐怕他的行为被曝光或揭发或显明”。路3:19提到希律王的罪被约翰揭发并责备。约16:8提到圣灵的工作之一是暴露人的罪或让人知罪。弗5:13提到“被光显明/暴露出来”。提前5:20“公开责备犯罪的长老”。多2:15“用权柄责备人”。来12:5“被责备管教的时候不要灰心”。

其次,原文中的“责备”是没有宾语的。和合本的一些印刷版中的“责备”后面的“行这事得人”的下面有很多点点,说明这是原文所没有的,是翻译的人加上去的。

其三,从上文的角度,“暗昧无益的事”是基督徒不要去参与的,从平衡或对称的角度,11下的意思也是“暴露或责备这些事”是更好的。

其四,从下文的角度,“提起来也是可耻的”也是指前面“暗中所行的”事情。而不是指人。13节提到“凡事”受了责备,这里的“事情”是中性词,指的也是事情。

其五、箴言9:8提到“不要责备亵慢人,恐怕他恨你”。从智慧的角度,我们可以责备任何人,但是需要看对方是否预备好自己的心。箴言25:11提到“一句话说得合宜,就如同金苹果在银网子里”,这里的“合宜”可以包含时机、场合、方式、用词等等。不是什么时候责备一个人都是合宜的。

其六、林前14:24提到“被众人劝醒”中“劝醒”也是“责备”这个词。这个人是不信的人,但是他不是被某一个个人责备或暴露,乃是被众人,被大家,至少被林前14:29提到的2-3个人说预言的时候刺痛到了。有说预言恩赐的先知是可能知道人的内心,是可以显明人内心的罪的(约4:16-19)。当大家都说预言的时候,可能就有意无意地暴露了人心的罪,让这个人认罪悔改。这是有可能的。但是未必是弗5:11所提到的情形。这里提到的是针对普通的基督徒的命令。

其七、有人说12节“他们暗中所行”中的“他们”应该是指基督徒。因为是基督徒可能在暗中犯罪(比如前面提到的淫乱等--弗5:3),需要被曝光,而且上下文都是在讲对基督徒的劝勉。而且不信的人犯罪不需要忌讳,他们的放纵和行事都是显然的(弗4:19)。这是对经文的误读。弗5:12提到的暗中所行的事是特定的一些事情,而且这些特定的事情是提起来也羞耻的事情,说明这些事是很糟糕的事,很败坏或罪恶的事,而不是指所有不信的人所做的事都是暗中行的。而且即便信徒有时候犯罪也不是在暗中,也是在众人面前。弗5:6-13的重点是指基督徒不仅不要参与悖逆之子的行为,乃要揭露或暴露或责备这样的行为。这本身就是对基督徒的劝勉。而且11节的“暗昧--4655”的原文是“黑暗dark--4655”,和弗5:8是对应的,这是指不信的人。

最后的总结:弗5:11不能用来支持“基督徒必须揭露、暴露、责备所有的犯罪的不信的人”的做法,这是我们需要慎重的,否则可能反而影响了我们对人的尊重、对君王的敬重(彼前2:17),也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弗5:11针对的是罪恶的行为,包括在暗中做的行为。这包含普遍的责备,比如我们可以说“奸淫的行为是不对的”,也可以是特定的责备,这必须以事实为前提,比如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娶自己兄弟的妻子是不对的(可6:18),因为希律王也是犹太人,也应该在摩西律法之下。如果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都知道是不对的,我们是否还要说,是否还要具体到个人,这就需要智慧来分辨了。启2:10提到逼迫的时候,没有提特定的群体或政府,乃是说“魔鬼”要逼迫你们。彼得在彼前4:12用“火一样的试炼”来暗指逼迫,彼前5:8-9用魔鬼的吞吃来暗指逼迫,而且说其他弟兄姐妹也经历过这样的苦难。保罗在监狱书信中也仅仅提到自己“做了被囚的”(弗3:1),“受了捆锁”(腓1:14),“为此被捆锁”(西4:3),“为耶稣基督被囚的”(门1:9),虽然他提到了“敌人”(腓1:28),但并没有直接责备或揭露谁,反倒在帖前1:15-16提到了犹太人对他们的逼迫,不过也是泛指,而不是特指某个人。

参考资料: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qq9HKieKao&list=PL-2soETadmDXFcIxg7wP5NRGIsYWxI1tr&index=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