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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在任何年龄段都必须听从父母吗?

admin, 18 十月, 2021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这篇文章是从牧养教会的角度,看是否能从圣经得出可以作为指导性的答案。

其一,我们看摩西律法中十诫中关于孝敬父母的命令。出20:12说要“孝敬父母”。弗6:2“孝敬父母”。可7:10说“孝敬父母”。“孝敬”原文是“尊重”“尊敬”“尊荣”“honor”的意思。出20:12这句经文是对所有人的命令。也就是说无论你多大,你都要敬重你的父母。所以摩西律法中“诅咒父母”“打父母的”的要被打死(出21:15,17)。父母年老了也不能藐视他们(箴言23:22)。

其二,我们仔细看弗6:1-4的内容。这里面提到“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直译过来应该是“孩子,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西3:20也说“你们做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你们做儿女的”原文是“孩子/children5043”的意思,和6:4提到的“不要惹儿女/孩子的气”中的“儿女”是同一个词,而6:4说要按照主的教训和警戒或在主的教训和警戒范围之内养育“儿女”。这里的“孩子5043”前面有定冠词,后面的“父母”也有定冠词,意思是指特定的类别,也就是属于儿女一类的人都要顺服属于他们的父母一类的人。那么是否教会任何年龄的儿女都要顺服自己的父母呢?肯定不是的。因为前面5:22-33提到妻子要顺服自己的丈夫。创2:24提到夫妻成为了新的骨肉关系,所以夫妻的关系是更为优先的。提前3:4提到做长老的一个资格是治理好自己的家,让“儿女”顺服。“儿女”的原文和弗6:1一样,也是“孩子5043”的意思。这里的“孩子”应该是指是未成年的或年少的孩子,也就是住在自己家里的孩子,因为长老是不可能还让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女来顺服自己的。如果做长老必须让任何年龄的孩子顺服自己,那么没有任何人能够有资格做长老。这也是不合乎常理的。耶稣12岁的时候开始履行部分摩西律法的责任,所以和父母一起去耶路撒冷,因着天父的带领,他并没有和父母返回家乡,以至于父母重返耶路撒冷到处找他,但是这件事情结束后耶稣后来是听从父母的(路2:41-51)。说明耶稣还未成年,和父母住在一起,接受父母的供应和监护。

这和旧约民数记30章关于许愿的描述是一致的。民30:3-5提到女子年幼还在父母家的时候,他所许的愿是可以被父母取消掉的,也就意味着她在父母的权柄之下。这里提到女儿年幼,说明可能还没有成年,而且还住在父母家,说明经济等条件还没有独立。在摩西律法的年代,男人是主要生产力,女人一般在出嫁前是呆在家里的,需要依靠父母一起生活(利22:13)。所以女儿是需要绝对听从父母的。摩西律法也强调了父亲在女儿婚姻上的主权(出22:16-17)。这段经文提到如果有人因为和女儿行淫而提亲,父亲是可以坚决反对而不把自己的女儿交给对方。这也暗示着父母是在管辖女儿的,女儿还和父母住在一起,接受父母的监管,父母有交或不交出去的权利和能力。摩西律法也非常强调儿女对父母的顺服,顽梗悖逆的儿女是会被打死的。申21:18-21.当孩子年幼在父母家的时候,需要听父母的话,聆听父母的训诲,接受父母的管教,如果孩子一直顽梗悖逆,不服管教,不得已的时候父母是可以把孩子带到长老那里,经审判之后是可以被石头打死的。创18:19提到神要亚伯拉罕命令自己的孩子遵守神的律法,这也是孩子还在亚伯拉罕家中的情况。

当孩子成人之后,独立于父母生活,就不需要凡事听从父母了,否则就意味着一个人无论年纪多大,只要父母还在,就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这显然是可笑的。耶稣开始地上的事工之后,他的母亲曾来叫他,他却说“凡遵行神的旨意的,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和母亲了”(可3:31-35)。

其三、弗6:2引用了出20:12的经文,提到“敬重你的父母”的诫命。这是针对任何年龄的儿女都是适用的。即便我们成人了,不用听从父母的吩咐了,对他们依然需要尊敬,而不是粗鲁、蛮横、藐视等。可7:10-11耶稣提到要供养父母,也就是要给父母需要的经济支持。提前5:4也提到寡妇的儿女要在物质上救济有苦难的寡妇。所以我们知道“孝敬/敬重父母”包含的意义很广。核心意义是敬重父母,也包含奉养父母。耶稣在临死前把他的母亲交给约翰来奉养,这也是孝敬的表现(约19:26-27)。

其四、林前7:36-38似乎支持父亲在儿女婚姻上的绝对权柄,不论大小,但是传统上对这段经文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指女儿的父亲,一种是指男人。从36节来看,指男人更恰当。理由有:1、从林前7:25-40的思路来看,保罗一直在谈人是否需要成家的问题,保罗是意见是独身更好。2、“女儿”这个词的原文也有“处女”“未出嫁的适龄女子”的意思。3、“女儿也过了年岁”也可以翻译为“女子也到了结婚年龄”。4、“叫二人成亲”应该翻译为“让他们结婚就好”。这里指的是男女结婚,原文是复数,指他们。如果前面“他”是指女儿的父亲,而不是女儿的对象的话,就显得很怪异,因为女儿的父亲是不可能和女儿成亲的,同时36节一直没有提到女儿的对象,然后突然说“让他们成婚吧”是很唐突的。所以36-37节应该这样翻译“如果一个人觉得有对不住他的女友的地方,女友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也该结婚了,他就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情,不算犯罪,让他俩成婚就是了,如果这个人心里坚定,也没有不得已或必须做的事--也就是说没有对不住女方的地方,并且自己可以控制自己的愿望/欲望,决定了保持自己的独身,如此行也是可以的。”38节可以翻译为“这样,结婚是好的,不结婚更好。”综上所述,林前7:37-38不能成为对父母在儿女婚事上拥有绝对权柄的圣经依据。

其五、创2:24也暗示着婚姻等于需要离开自己父母,父母不再是自己的权柄。弗5:22-23提到妻子需要顺服的是自己的丈夫,而不再是父母。民30:6-8提到出嫁的女人所许的愿是可以被丈夫废掉了,这说明妻子的权柄在丈夫,而不是自己的父母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当子女还未成年,还和父母住在一起,在各个方面都没有独立的时候,是必须顺服父母的,无论父母是否信主都一样,父母在他们身上有神所赐予的权柄,除非父母的命令违背神的心意,否则儿女是应该听从的,否则就是悖逆。

2、主命令我们尊重父母,这是在任何年龄的儿女都应该听从的命令,即便我们已经离开父母,也需要对父母有尊重的态度,而不是藐视他们,即便拒绝他们的时候也要有尊重的态度。必要的时候需要照顾和赡养他们,而不是离弃他们。

3、孩子长大之后,到了法定年龄就应该离开父母,自立生活,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神负责,而不是一直依靠自己的父母。但是如果特殊情况下依然和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在经济上依然依靠自己的父母,就需要用尊重的态度接受父母的权柄,因为你还在接受父母的养育。因为接受养育和听从父母是平行的。

4、有的孩子很小,未成年就出去打工,不再从经济上依靠父母,或者一直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包括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等),但是从法律上依然在父母的监护之下,也不能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所以父母依然有义务来监管自己的孩子,孩子也有责任来顺服自己的父母,直到自己完全成人为止。

5、当你成年之后,如果有觉得不像听从父母的时候,可以在神面前多反省父母的意见是不是智慧或合乎圣经的,自己不听从的原因是什么。必要是咨询教会属灵的人或牧者的意见,谋士众多所谋乃成。也需要评估自己不顺从父母的后果,短期的和长期的,看自己的决定是否有智慧。

参考资料:
https://cn.9marks.org/message/mailbag-6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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