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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把背道的弟兄姐妹做开除处理?

匿名 (未验证), 1 九月, 2022

“背道”的行为是指有的弟兄姐妹原来是认信的,也得到了教会的认可,最终成了教会的会友,但是后来在口头或行为上来宣告自己不再相信主耶稣基督,甚至自己可能会私自离开教会。参见《纪律手册》中的42条。

这样的人至少会有四种方式来处理他们和教会的关系:第一种是私自离开了,没有经过教会的同意;第二种是向教会提出申请,希望退出会友;第三种是不退出教会,却在教会传播诋毁主耶稣的信息;第四种是不退出教会,也不公开承认自己的背道,只是暗暗地放弃信仰。

那么教会应该如何面对背道的弟兄姐妹呢?

第四种没有办法处理,除非最终被弟兄姐妹或教会发现。这时候就需要走挽回的程序,如果一直不悔改,则开除会籍。

第三种比较容易处理(多3:10-11)。如果发现这样的人,可以去调查情况,警告对方并挽回对方,因为让一个人从迷失上归回,就是救一个灵魂不死(雅5:19-20)。如果对方一直不悔改,最后只能开除。

第一种也比较容易处理(来10:24-25)。因为对方已经停止聚会,一直活在罪中,如果挽回无果,最终可以透过开除会籍来处理。

第二种是比较难的。牧者们有不同观点,一种是同意退会,因为对方已经不是弟兄姐妹,是对方主动地放弃信仰,因此不应该进行教会惩戒,因为教会纪律是教会主动不看他为基督徒,而且教会纪律的前设是这个人还认为自己是基督徒。这样总比强迫对方一直做会友好。一种是不同意退会,乃是要惩戒,就是开除会籍,看对方如同看待不信的人一样。

我们目前采取的第二种,也就是说不同意对方做退会处理,如果挽回无果,会以开除会籍作为最后的惩戒。为什么呢?

1、我们相信救恩是稳妥的(彼前1:3-5;帖前5;23-24;帖后2:13-15),同时我们也有坚忍到底的责任(来3:6,14)。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24:13)。我们也相信教会有权柄宣告或确认一个人是否是基督徒,也就是教会拥有天国的钥匙(太18:18)。
2、林前5:11谈到被纪律的对象是“被称为弟兄”的人(参见标准译本),而不仅仅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弟兄的人,换句话说,教会纪律的对象是一个被看做是会友的人。ESV的翻译是“ anyone who bears the name of brother 带有弟兄的称呼的人”,这样的翻译容易让人误解为仅仅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基督徒的人。和合本、新译本、新汉语译本的翻译“称为弟兄的人”也是如此。相比之下,KJV的翻译“any man that is called a brother被称为弟兄的人 ”更容易理解。
3、当一个人声称退出信仰的时候,有可能他一开始的认信就是假的。这说明起初就存在欺骗的行为,而欺骗是一种罪。如果对方承认这一点,就说明对方是一个一直在罪中的会友。如果经挽回之后对方还一直不悔改和归信基督,我们可以投票将其开除会籍。
4、如果一个人开始的认信是真的,对方真的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则说明对方目前宣称退出信仰的行为是一种属灵的软弱,类似于彼得三次不认主。这意味着对方需要我们更多的挽回,而不是任凭对方把永生神抛弃或心里刚硬,同意对方退会就了事(来3:12-14)。
5、即便对方认为开始的认信是真诚的,现在退出信仰也是真诚的,在我们投票通过对方退会之前对方依然是我们的弟兄姐妹,我们依然要把对方当做弟兄姐妹来看,而弟兄姐妹有背道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我们需要规劝对方悔改和相信福音,而不是同意对方退会。如果对方一直不悔改,我们才投票将其开除会籍。
6、教会纪律是为了处理教会的罪, 不存在主动或被动的问题。无论是教会主动发现会友的罪,还是会友主动来承认罪或告知教会自己放弃信仰,最终都需要当事人认罪悔改。开除会籍是对一直在罪中不悔改的人的最终惩戒,而不信或放弃信仰是教会需要处理的一种罪(可1:14-15)。

亲爱的弟兄姐妹,您觉得呢?

有人问:我看了九标志《教会纪律》里面第十三章的案例,应该就是谢牧提到的这种“教会按照退会申请将其从会友名单剔除,但不算为惩戒。”理由是教会只审判“主里的人”,但这人已经放弃信仰了,所以教会无权再惩戒他。 不过当时看了也觉得有些奇怪。因为这人既然之前加入过教会,说明教会履行了自己的权柄确认了这人的基督徒身份。如今这人单方面放弃信仰,教会似乎没有在履行自己的权柄对其惩戒,感觉上也挺奇怪的。 不知这点怎么理解会更好?
答:根据《教会纪律》的第二章后面的讲述,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是一种宣告,等于说教会不再确认一个人作为基督徒的身份。第三章提到开除会籍的前提是会友犯了基督徒不应该犯的罪,或一个会友所犯的罪让教会认为对方不是一个基督徒。所以第十三章的案例在处理的方法和理由方面在我看来是有问题的。一方面教会有权柄确认一个人是否是基督徒,而不是随意的个人(根据第二章的内容);一方面十三章的这位已经是会友,已经被教会确认是基督徒,是被看做是弟兄的;一方面教会的权柄确实仅适用于基督徒,但是十三章提到的这位在没有被除名之前,就是会友名册上的基督徒,教会在其身上依然是有权柄的;一方面林前5:11提到教会纪律或惩戒的对象是“称为弟兄”的人,原文是被动语态,是“被称呼为弟兄姐妹”的人,也就是被教会认做基督徒的人,而不是自己称呼自己是基督徒的人;一方面一个基督徒宣告离弃信仰本身就是犯罪,是对主耶稣的亵渎,这类似于来6:6;10:28-31的情形;一方面十三章的案例虽然和提前1:18-20的案例可能有所不同,但是离弃信仰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罪。耶稣曾说人若不信,就死在罪中(约8:24)。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例是有问题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挽回未果之后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而不仅仅是从会友名册除名或同意其退会。我们很敬重约拿单李曼,不过在这一个案例上可能看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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