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教会纪律的范围
圣经罗列的罪都包含在内(有的人认为教会纪律仅仅处理严重的罪,但是太18:15,林前5:11,加6:1,启21:8等都没有却分何为严重何为不严重的罪),不过教会纪律所处理的一般来说是外在行为的罪,内心的罪无法界定,除非本人承认。罪包含两种,一种是忽略了应尽的义务,没有做圣经要求我们做的事,这一类的罪可以参考《思麦会友盟约》或《思美会友盟约》或《唯真会友盟约》或《恩信会友盟约》,以及下面列出的有关部分,一类的罪是做了神禁止的事,这一类是下面的列表的重点。并不是说只有这些罪才会纪律,而是很多人对这些罪有困惑,要不就是不知道这些也是罪,要不就是不知道如何定义这些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是犯一次罪就会被教会开除,如果是这样,教会就没有人了,因为基督徒也会有犯罪的时候,大部分的情况是自己就悔改了,少部分是经过别人的挽回才悔改,个别的部分是到教会的层面才悔改,极个别的部分才是被教会开除。开除的情况乃是一个人一直在罪中,经过多次挽回,直到教会层面也不悔改才可能导致的结果。下面的列表仅仅是一些需要特别界定和说明的罪:
1、拒绝和好:圣经特别看重人与人之间的和好,当一个人主动与另一个人提出交流与和好的邀请,却被对方一直拒绝,可以视为对方犯了拒绝和好的罪。
2、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婚外情指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所发生的恋情;婚外性行为,指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之性交行为,有时候婚外情就包含了婚外性行为。
3、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指未婚者与未婚异性之性交行为。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22:25-26)。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人的结婚问题,不是必须,但是要慎重考虑。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將女儿给他)(出22:16-17)。
4、同居、试婚: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无论有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或试婚论。
5、非圣经允许的再婚:曾结婚者再结婚作再婚论。根据圣经以下这种情况下可以再婚: 配偶离世,在世者可与信徒再婚(林前7:39;罗7:1—3;太5:32)。其他都算奸淫罪,即便过去的配偶已经再婚,自己也需要忠于自己所立的婚约。但是已再婚者在信主后毋须离弃新的配偶,来重修第一段婚姻。再婚者已破坏了第一次的婚约,和第二个配偶也订立了婚约,他应忠于新的配偶(参 申24:3-4)。详情请点击阅读《可以离婚和再婚么?》
6、和非信徒结婚:详情请阅读《可以和不信的人结婚吗?》。圣经要求基督徒要和基督徒一起结婚,当长老团发现将要和非信徒结婚的信徒,可以对其发出警告,极力进行挽回,如果对方依然结婚,可以提议会友大会开除会籍。如果已经结婚了长老团才知道,长老团需要知道本人对此的态度如何,如果态度上是认同圣经的看法的,有认罪的态度,就可以免除纪律,否则依然在纪律的范围之内。
7、离弃配偶或家庭:在未征得配偶的同意下而拒绝履行自己在婚姻中对配偶或家庭的责任。
8、撒谎:在言论上故意歪曲事实,包括缩减必要的事实、增加和事实不符合的内容、夸大事实、篡改内容等等。
9、贿赂:受贿赂是指得到别人的好处而没有公平地处理事情,给予贿赂是给予别人好处而期待得到偏爱。(代下19:7)
10、不信实、不遵守承诺:给别人承诺或答应别人事情却没有兑现(雅5:12;罗1:31)。
11、堕胎:故意让母腹中胎儿死亡。(出20:13;雅2:10–11)。
12、醉酒:因为喝酒而失控,因此表现出和基督徒不相称的言行。(弗5:18;箴20:1)
13、不愿意工作:有能力工作却依靠别人来生活,成为别人的负担(帖后3:6–14)
14、贪婪:因为渴望得到更多而违背神的言行。(林前6:9-10)、
15、拜偶像、祖宗或者其他灵界的东西:例如献祭(出20:3–4;太4:10;西2:18;徒14:13-18)、找人算命、通灵(申18:9–14;撒上28;赛2:6)、参与邪术(加5:20)、跪拜(启22:8-9)等等。拜偶像包括敬拜外在的偶像,也包括内在的偶像,详情请阅读链接《辅导和偶像》。【很多弟兄姐妹有困惑,就是鞠躬或跪在长辈或去世的先人面前是否算敬拜偶像?有两个衡量标准:1)内心是否把神才有的一些特性给与对方?2)周围的文化是否把这样的行为当做把一些神才有的特性给与了对方?如果这两个当中有一个成立的话,我们就不应该这么做,否则就有拜偶像的嫌疑(林前10:14-33),圣经也有给活着的人或天使弯腰的,仅仅表示尊敬(创18:1-3;19:1-2;23:7;33:3;42:6)】
16、传异端:传讲和正统教会违背的信仰。(提前1:18–20;提后2:16–18,4:14–15;彼后2章)。关于正统的信仰请单击阅读《教会会友信仰告白》。
17、停止聚会:忽略或放弃参加主日敬拜(来10:25)。
18、偷窃:(不管别人是否介意)故意从别人那里拿走属于别人或神的东西。
19、辱骂:说出没有把别人当做有神的形象的人来尊重的话语。
20、勒索:为了得到利益而威胁别人的行为。
21、同性恋行为:同性之间发生和性有关的情感和行为。(利18:22,罗1:26-27,林前6:9-10;提前1:9-10)
22、奸淫adultery广义上包括一切和性有关的犯罪,狭义上指至少一方是已婚的。(罗7:3,来13:4)
23、淫乱/苟合fornication广义上指一切和性交有关的犯罪(sexual immorality),狭义上指奸淫以外的性交,包括婚前性行为(林前7:2)、乱伦和近亲性交(不可和骨肉之亲性交,利18:6-18;20:11-12,14,17,19-21;林前5:1)、兽交(利18:23;20:15-16)、嫖妓(庙妓、男妓和女妓--林前6:15,林前10:8)等等。
24、淫荡/邪荡/放荡/邪淫--广义泛指私欲、情欲(可4:19)--狭义指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触摸、言语。。眼睛的淫荡通常是试探之门。黄色笑话。(可7:22;罗13:13.2845=好色;林后12:21。加5:19。弗4:19。彼前4:3)
25、淫秽(污秽、不洁)--污染的感觉,不圣洁,广义上可以指性方面一切不圣洁的行为,狭义指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太23:27;罗1:24;林后12:21。加5:19;弗4:19;5:3,5;西3:5;帖前4:7;林后6:17=不要沾不洁净的物。色情、黄色书刊、言语。。等等)。
26、对儿童的性虐待。强迫性接触。包括童妓,同性的童妓称为娈童。历史记载古希腊有很多庙宇都提供童妓(包括男孩子及女孩子),给到庙宇的人享用。古希腊有很多人认为与儿童发生性行为是圣洁的事情。包括猥亵儿童。指性交以外的以性快感为目的的性行为。
27、仇恨(加5:20)。因为心里恨对方而表现出来与对方为仇或敌对的言行。
28、争竞(2054,加5:20)。不甘于人后,一定要排在前面或不愿在财富、名气、规模、排名等方面差于别人的心态所表现出来的言行。
29、忌恨(2205,加5:20;林后11:2)。如同看到自己的配偶被别人占有而产生的嫉妒和愤恨。用在贬义的时候是指看到别人比自己拥有更多或更好而要拆毁别人的言行。
30、恼怒(2372,愤怒,加5:20;弗4:31;西3:8)。对别人发怒的言行。
31、分门(1370或4978,加5:20,引发分裂或分门别类的言行,罗16:17--离间;林前3:3--纷争,林前12:25)。分门别类是常见的一种罪,具体表现就是你不能和某个或某些兄弟姐妹一起团契相交,甚至不能坐在一起,因为你对他们有看法,你和他们不同,你对他们不熟,他们伤害过你。。。等等。通常人都只愿意和自己熟的、类似的、喜欢的、对自己好的人在一起。
32、纷争(2054,争论、争吵、吵架)--加6:20,腓1:15;林前1:11,3:3;提前6:4;提多3:9。为了让对方承认自己更对、更好或为了显明自己比对方更好或更对而产生的激烈的言行。
33、结党(2052,加5:20;腓1:17,2:3;雅3:14,16,有时候翻译为纷争)。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强或因争强好胜而引发的辩论、争论、结伙等言行。
34、荒宴(2790,罗13:13;加5:21;彼前4:3)。为寻欢作乐、吃喝玩乐的聚集,通常延长到深夜或通宵。
35、嫉妒(5355,彼前2:1;雅4:5;提多3:3;腓1:15;加5:20)。因别人比自己强而引发的负面情绪和有关言行。
36、毁谤(slander,提多3:2;弗4:31--伤害别人名声的言语;说别人坏话)。说出不合乎事实的伤害别人名声或形象的话语。
37、背后说闲话(gossip,5587/5588,林后12:20,罗1:29背后毁谤人,背后说别人的坏话,背后说伤害别人名声或形象的话)。
38、嚷闹(clamour,2906,弗4:31,太25:6;徒23:9)--大声嚷嚷或大声吵闹,大声说话来企图压住别人。
39、妄疑(evil suspicion,提前6:4 )。把对方往坏里猜测而产生的言行。圣经说定罪需要2-3个见证人,句句都可以定准,所以我们在没有充分证据前,只能假设对方是无罪的。而妄疑往往是在没有充分证据前就对对方的内心或言行做负面的或有罪的猜测。这很容易带来人际关系的毁坏。
40、不宽恕。宽恕相当于免去别人对自己的亏欠或得罪或冒犯,自己承担别人的亏欠/得罪/冒犯所带来的后果。不宽恕是与此相反。
41、离婚和再婚。撕毁婚姻盟约的行为。基督徒要持守盟约,即便对方告上法庭也要持守,直到法庭判离,之后也要用独身来持守盟约。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什么时候可以离婚和再婚?》。
42、离弃信仰。这是曾经宣告信仰后又放弃信仰的言行(提前4:1;来3:12;来6:6;约一2:19),也被称为背道。
43、加入或留在和基督教信仰相违背的其他信仰团体。一般说来,很多团体或单位并不要求加入的人有具体的信仰。但是有一些团体会有具体的信仰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加入或留在这个团体,就被要求放弃基督教信仰或要求接受和基督教违背的信仰。有些人在归信耶稣基督之前,不知道过去团体的信仰和基督教是相违背的,归信之后,就应该和团体承认自己的基督信仰,并退出这个团体,而不是欺骗这个团体说自己没有基督信仰,或明明自己不接受该团体的信仰,却依然留在这个团体里面,并宣称自己还是这个团体的成员,并奉这个团体的名参与他们的活动(可12:31;路12:8-9;提前6:6-10;箴言6:16-19;林后6:14-7:1;弗5:8-10;腓2:9-11)。我们归信基督之后,就更不能加入了。离开这样的团体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积极退出,提交有关申请,但是可能得不到正式的批准,需要提出多次,也有可能不容易找到上级部分,需要多方打听,但是肯定是有主管单位的;一种是消极退出,就是拒绝缴纳有关费用,也拒绝参与有关的任何活动,在公开文件拒绝填写自己原来在该团体的身份,有的人是自己主动去交费,有的人则是从薪水里面扣,这样的话可能也需要提出多次,然后慢慢就算退出了。当然无论哪一种退出,都可能会损失今生的利益,但是主在天上会赏赐我们的。详情请阅读《基督徒可以加入违背基督信仰的团体吗?》。
44、知善而不去行(雅4:17)。我们的会友盟约是根据圣经对于基督徒的要求所浓缩而成的,是我们必须努力去做的,所以我们知道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却不上心,或拒绝去做,这就是我们的罪了。
45、教会内部的商业行为(雅2:15-16;约一3:16-18)。这是指1)提供免费的商品或服务,但是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商业利益;2)看到弟兄姐妹的需要,没有免费提供帮助,却因此为自己谋利的行为;3)不管对方是否有需要,主动向弟兄姐妹推销产品的行为。不可否认,这里面也可能有部分的良善的动机,或想帮助人的动机。但是只要里面有谋利的动机,就违背了爱的原则,因为爱是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13:5)。当然有两种例外,一种是因弟兄姐妹大家了解彼此的职业,对方需要的时候主动向自己咨询,自己并没有任何主动的推销或推介行为;一种是自己主动提供了免费的帮助,对方坚持要给与回报,又无法拒绝。
46、违背神的职业/商业行为。爱人如己是最大的诫命(可12:30-31),我们的工作是正经事业,也就是帮助到别人的行为或对别人的善行,然后神会透过工作来供应我们(弗4:28)。如果我们的工作本质是伤害别人,或掠夺别人,或只是为了从别人那里得到益处,那就不要做。
47、不顺服/敬重权柄。圣经规定孩子要顺服父母,雇员要顺服雇主,信徒要顺服牧者,公民要顺服政府。这些都是在主里面的顺服,以不超过对主的顺服为宜。顺服包括敬重的态度。
48、自残。包括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或为了惩罚自己或为了保证自己诺言的兑现而伤害自己。如果是故意伤害自己、动机又不是荣耀神的,都在此列。
49、投机行为。没有创造价值、没有对别人带来益处、只是财富转移、以损害别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收益的行为。详情请阅读《基督徒可以买股票吗?》。
50、赌徒行为。出于贪婪的驱动,出于想急速发财的驱动,出于不想付出却想收获的驱动,赢了还要赢,输了还要赢的行为。
51、违法行为。除了违背神的旨意以外的执行中的国家法律法规我们都要遵守,因为我们要顺服掌权的。
52、违背圣经的夫妻分开的行为。详情请阅读《夫妻分开多久为宜?》。
53、暴力或打人。使用身体或工具来攻击或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提前3:3:;提多书1:7。
54、强迫性性行为。强加给对方的性行为(撒下13:1-14),也就是和对方发生的、对方不情愿的、和性有关的行为,包括猥亵、强奸等。
55、任性。self-willed。提多书1:9;彼后2:10。总觉得自己是对的,包括自以为是、掌控欲强的、固执已见的、对不同意见不耐烦的、放不下自己意见的、强硬的态度或行为。
56、成瘾。被某件事情辖制或做其奴仆的行为(加4:8;林前6:12;罗6:16)。当成瘾行为出现的时候,我们感觉无法摆脱或停不下来,感觉不做这件事情就不行,或一定要做这件事情才可以,我们实际上已经被这件事情控制。这样的事情可能会包括(但不限于)抽烟、喝酒、喝可乐、喝茶、喝咖啡、打牌、熬夜、购物、工作、健身、减肥/锻炼、养生、吃东西、玩手机、刷手机、玩游戏、看小说、追剧、看色情、性生活、看直播、看小视频、刷朋友圈、某种不良习惯等等。
57、抄袭或剽窃。详见《什么是抄袭或剽窃?》。
还有其他需要界定的罪么?
疑问:
1、圣经不是权威吗?圣经不是充足的吗?用圣经所列出的罪的清单不就够了吗?为什么还要额外增加这些清单呢?会不会因此引起教会内部的争议?
答:圣经是我们的终极权威,圣经是充足的。但是我们人是有限的和不充足的,也不是每一个基督徒都会解释圣经和能够分辨好歹(来5:14;提后2:15;3:6-7),所以需要能分辨好歹的、有教导恩赐的牧者来牧养群羊,包括帮助他们学会分辨好歹,帮助他们明白神的心意并走在神的心意中(弗4:11-14)。这个清单的目的之一就是处理教会容易有争议的问题,是为了帮助大家明辨是非和达成合一才列出来的。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写清楚,争议和问题其实依然会存在,要不暗流涌动,要不悬而未决,而且大家不知道何为罪,也许活在罪中也不知道,大家也不知道谁是对的,也不知道谁说了算,因此会带来诸多混乱。持续不悔改的罪会给教会带来难以预估的影响。教会是是主耶稣所买贖回来的圣洁的新妇,是必须对付罪的,因为我们的主耶稣已经钉十字架,除去了教会的罪(林前5:6-8)。
2、上面的罪如果在实施行为之前就被知道,再三劝勉,还是去犯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罪的定义是从心开始的,虽然教会纪律主要处理的是行为上的罪。但是不等于内心的罪绝对不会处理。如果发现一个人已经有罪的想法(罪是从内心开始的),比如打算要离婚,被再三劝勉,还是不悔改,最后还是离婚了,在其离婚的过程中还是可以按照教会纪律的步骤来处理的。
3、为什么有的一次性的罪在提前劝勉依然不悔改的话会有相对严厉的惩戒(比如离婚),有的罪却没有?
答:其实对于所有的罪都是这样的。只不过有的罪比较公开,比如离婚、和不信的人结婚等,所以提到的频率会高一些。如果一个人决定要去偷窃,已经有人知道并劝勉,依然不悔改,直到最后实施偷窃的行为,也是可以按照教会纪律的步骤来处理的。
4、如果让自己的孩子在罪中,比如加入少先队,父母是否要被纪律?
答:弗6:4命令父母按照主的警戒和教训来养育神所托付的孩子。所以父母是不应该让孩子加入少先队的。如果是父母主动让孩子加入,是犯罪。如果在父母决定让孩子加入的时候,就有人知道并加以劝勉,最终还是让孩子加入了,也是可以按照教会纪律的步骤来处理的。
十四、教会纪律的疑问
1、一个人在不断地重复地犯同样的罪怎么办?
答:我们是有可能犯同样的罪的。路17:3-4暗示了这一点。重点不是对方有没有重复犯罪,重点是每一次你去挽回他,他是否有悔改的态度和表现。如果是习惯性的或经常性地犯罪,还需要看他是否在整体上投入更多的努力来和罪争战,或者在离开罪上有进展。帮助他的人也需要投入更多来协助他离开罪。
2、如何区别一直在同一个罪中和重复犯同一种罪?
答:加6:1提到人会被同一个过犯所胜,也就是说可能会一直在同一个罪里面出不来。这是需要教会一起来帮助他的地方。比如说我对别人撒了一个谎,然后一直活在这个谎言中,这个谎言一直在影响别人和自己。而重复撒谎是指对不同的人或不同的事情有撒谎的行为。
3、是否把一个人开除会籍就不得救了?是由教会来确定一个人的救恩么?
答:不是的。林前5:1-5说把那个和继母有淫乱的人赶出教会,交给撒旦败坏他的肉体,这样在末后的日子他可能还会得救。太18:15-20主赐给教会的权柄实际上是宣告的权柄。因为太28:15-20主命令教会判断谁是主的门徒,然后给他们施洗。教会总要做这样的判断和宣告,这是教会的权柄和责任。尽管可能有错,但是却必须要遵行的。准确地说,教会就是耶稣在地上设立的机构,有权柄宣告谁是他的国民。这种宣告虽然可能有误,但是却影响这个人被教会如何看待。所以这种宣告是很有权柄和影响力的。
4、教会既然认可一个人是基督徒所以给他施洗,为什么又会因为教会公开的纪律而宣告对方不是基督徒呢?不是自相矛盾么?
答:主赐给教会权柄来确认一个人是否基督徒,主也要基督徒自己查验自己是否是真的基督徒(林后13:5),因为人的有限和有罪,个人和教会的判断都有可能是有错误,任何人都有可能错误地使用权柄,教会也不例外。恰恰因为主知道教会会犯错误,所以给教会权柄确认一个人作为基督徒的身份,也给教会权柄来执行教会公开纪律,当人确实悔改后,教会也有权柄来会恢复他,饶恕他,透过这些途径,教会的圣洁和见证才能得到维持。
5、林前5提到的和继母同住的人为什么没有经过私下劝勉的前两步,而是直接到开除出教会的地步?
答:因为这样的罪有几个特点:一是公开的罪,二是严重的罪,连外邦人也没有,这样的罪当时是基督徒应该是不会犯的,三是一直不悔改。所以保罗确定这个人不能被当基督徒看待,所以要求教会直接赶他出去。这和太18:15-20没有矛盾,因为教会公开纪律的根本依据是根据这个人的表现,教会已经无法公开宣告对对方的信仰的确认,所以开除出去。林前5的罪等于直接达到告诉教会也不听的地步,也就是说这个人的不悔改已经成为惯性,所以可以直接赶出去了。
6、如果一个人在教会纪律的过程中离开教会不来聚会怎么办?
答:停止聚会也是一个罪,可以根据前面的教会纪律的4个步骤进行处理。
7、如果在教会纪律过程中一个人一直联系不上怎么办?
答:可以考虑当做停止聚会的罪来处理。
8、有人在教会纪律的过程中申请退会怎么办?、
答:如果到了长老团,是不可以退会的,必须走完最后的步骤,看是否做开除处理,否则就做开除处理。如果仅仅停留在前面两个阶段,长老又没有介入,长老团是可以根据其退会的理由提交会友大会处理。
9、圣经要求我们传福音,是否不传福音也是罪,如果一直不传福音是否等于一直在罪中?
答:传福音确实是命令,是主给我们的大使命中的一部分。拒绝传福音确实是犯罪。如果一个人从来不想传福音,也一直拒绝传福音,就是在罪中。一个重生得救的人不可能是这样,因为有圣灵在他里面。但是不等于一个必须天天传福音,见每一个人都传福音,才算是遵守大使命,才算是遵守主耶稣关于传福音的命令。主耶稣没有清晰地这么规定,他也没有这么做,使徒们也没有这么做。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某一个人最近没有传福音就确定这个人一直在违背大使命的罪中。
10、爱人如己是圣经所说的大诫命,我们都能做到吗?是否我们都在违背这一条的罪中呢?是否我们都应该被纪律?
答:爱神和爱人如己是律法和先知的总纲,也是最大的诫命。但是究竟什么是爱人如己,需要做更清晰的界定。旧约在摩西律法的600多条中很多的规定就是和爱人如己有关的,比如利19:33-34所提到的不要欺负外人。新约也有很多相应的规定。比如加5:13-14提到在爱中彼此服侍。罗13:9提到爱人如己包括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等。新约关于如何彼此相爱也有很多详细的描述。比如罗12-15章中的很多命令。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在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我对人撒谎了一次,我就犯了撒谎的罪,也犯了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但是不等于一直在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中。但是如果我所撒的谎是持续性的,一直没有悔改,比如我是个已婚人士,却一直对人说我单身,从来没有改正,就一直在撒谎的罪中,也在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中。
11、如果一个人和不信的人结婚,如何挽回?
答:如果一个人和不信的人结婚前并没有得到一系列的挽回,结婚之后才挽回的话,需要看对方是否有悔改的心和表现,是否认为这是一个罪,对方需要把认罪和对丈夫的尊重分开,认罪是自己做了对不起神的事,尊重目前不信的丈夫也是神的命令,而且悔改的表现不是离婚,乃是承认自己过去的罪的同时愿意按照神的命令在目前的婚姻中荣耀神。如果对方有了悔改,可以不纪律,如果对方一直不悔改,依然可以纪律。
12、如果一个人离婚或再婚而被纪律了,如何能被挽回?
答:首先要看对方悔罪的态度,离婚之后要不独身,要不和配偶和好。再婚的悔改不是离婚,而是持守新的盟约。如果对方有悔罪的态度,并愿意向有关人员认罪,可以考虑恢复会籍。但是因为人的软弱和诡诈,通常需要多一些时间的观察,看是否真的有悔改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