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上有一个词叫“基督主动的顺服the active obedience of Christ”,是一个容易让人困惑的词,且不说我们是否同意,需要先要明白一下其确切的意思。
根据定义,“基督主动的顺服”是指基督一生中完美地遵守了神的律法,因此拥有完美的公义。“基督被动的顺服”则与之相对,是指基督一生中因为顺服而承受了罪带来的痛苦,包括他的子民对他的得罪,最终为他们罪钉死在十字架上。这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强调对(摩西)律法的顺服,后者强调对担当神的子民的罪的顺服。我们都知道耶稣来完美地遵守了神的旨意(来10:7),而耶稣生在摩西律法之下,他需要完美地遵守摩西律法(加4:4),他并没有犯罪,因此成为无罪的羔羊,无罪的大祭司。这是主动的顺服。被动的顺服与摩西律法无关,因为耶稣没有犯罪,摩西律法没有办法定耶稣的死罪,但耶稣为了担当神的子民的罪而顺服以致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这是为别人的罪受苦的结果(约10:18;腓2:8)。
很多神学家、学者和牧者认为基督因为主动顺服律法而得到的公义也归给了基督徒,让他们可以称义。也就是说基督徒的称义不仅仅是出于基督被动的顺服,也出于基督主动的顺服,两者缺一不可。支持基督的公义归于基督徒的人包括改革宗神学家罗伯特·L·雷蒙德(Robert L. Reymond )、梅晨或梅钦(John Gresham Machen)、路易·伯克富(Louis Berkhof)、查尔斯。贺智(Charles Hodge)、约翰。慕理(John Murray)、约翰。欧文(John owen)、 宾克(A.W. Pink)、约翰。班扬(John bunyan)、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Wayne Grudem韦恩·格鲁登(古德恩)、D.A 卡森(Don Carson)、约翰派搏(John Piper)、RC. Sproul(史普罗)、Sinclair B. Ferguson(傅格森)、迈克尔.霍顿(Michael Horton)、约翰。麦克阿瑟(John macrthur)、保罗华许等。海德堡要理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福音联盟的信仰陈述、T4G的信仰陈述也提到了这一点。
改革宗神学认为,耶稣基督作为中保有着这样的功用:为了基督徒被称义,耶稣基督不仅要承担基督徒的罪带来的刑罚,还需要完美地遵守律法,这样才能让基督徒有权利得到永生。换句话说,称义不仅仅需要罪得赦免,还需要积极的公义,也就是对律法完美的遵守,这只能来源于基督积极的顺服归算到基督徒的身上。这单一的公义的两个方面是工作之约带来的要求。也就是永生是遵守律法的结果。
一些神学家和学者不认同这一点,比如詹姆斯·乔丹(James B. Jordan)、 Robert H. Gundry、Mark Seifrid, Tom Wright, James Dunn, Chris Beker, and John Reumann等。新圣约神学的一些人也反对这一点,比如Steve Lehrer and Geoff Volker等。Douglas Moo只是认为从解经的角度自己没有被说服,但是从神学框架的角度可以接受。
我们需要认真查考一些有关的经文:
1、 罗1:17提到神的义(1343)在福音上彰显出来。3:21-22提到了如何彰显:向所有信的人(无论犹太人或希腊人并没有分别),借着对耶稣基督的相信来彰显。23-24节解释了神的义是如何向信的人彰显或被披露出来的--因着在基督耶稣里的救赎而称义(1344)。25节提到如何救赎的--凭着耶稣的血设立挽回祭。25中总结说这样就宽容人过去所犯的罪方面彰显或宣告了神的公义。25下做了总结,说明神在今天也显明了神的公义,让人知道神自己是公平的,也看信的人当做无罪的或公义的(justifier1344)。从以上这些经文可以看到救赎的重点是借着让耶稣基督成为挽回祭,平息了神的愤怒,或把人从神的愤怒中救赎出来,让人可以被神看为公义或无罪的--这也是称义的意思。这就是神的公义在当今的彰显。【22节的和合本翻译是“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听起来像是神的公义归给了信徒,其实原文是和21节同一个句子,是指神的义向一切相信的人彰显出来。“加给”的原位是一个介词,可以表达目的地或方向,翻译为“unto/to/toward加给、临到、向”,比如HCSB,ASV,KJV,环球圣经译本,新译本、标准译本,新汉语译本等,同样用法出现在罗1:24、1:26、1:27、2:4等,这个介词也可以表达目的或结果,翻译为“for为了”,比如NASB,ESV,LSB,NET等,同样用法出现在罗1:1、1:5、1:11、1:16、3:25;10:4等】
2、罗4:1-2提到以色列人的祖宗没有什么可以夸口的。3节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作(count/reckon3049)他的公义(1343公义或称义)。需要留意的是3节的“这”是指“亚伯拉罕信神”,而不是亚伯拉罕本身。5节做了澄清,是亚伯拉罕的信被算作他的义。4-5节把两种人做了对比,一种是做工的,其工价或工钱是按照当得的来计算的,不是按照恩典;一种是不做工,却相信称罪人为义的神,其信心就被算作公义。罗4:6-8引用拉大卫的话说明了被神算为义的人的祝福--其实就是罪被赦免,神没有把罪算在人的身上,乃是把公义归算在人的身上,这包括罪得赦免等,其实不归算罪就等于归算义。史瑞纳的罗马书注释、FF. BRUCE的罗马书注释(97页)、Lewis Johnson也是类似的看法。这里英王钦定本或现代版第一次使用了“impute归算/归于3049”这个词,原文中和前面的“算作”是同一个词(“归算”有点像银行词汇,指把原本不属于对方的钱算在对方的账上,可以用来指对方没有的东西归算给对方,或对方没有做的事情算在对方头上)。这不过这里的宾语是人,指神把公义归算到人的身上。罗4:9,13,,16,22也说明信心只是归算的一个途径或条件,因此公义才归算给亚伯拉罕。也就是说当我们信成罪人为义的神的时候,我们就被称义,被赦免,被算做义。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赦免=称义=被算作义。需要留意的是当谈到公义归于人的时候,或信心被算作公义的时候,没有再提到“神的公义”。换句话说,不是神把他的公义给与了人,乃是神把公义归算到人的账户上,或看人为公义。从上下文看,神的公义的彰显一方面是为罪在基督身上施行了公义的审判,一方面是因着基督而赦免人的罪和称人为义。即便说神的公义临到人,也仅仅指是神把公义归于人。赛61:10也提到神把公义当做袍子给我们穿上。耶23:6也提到耶和华是我们的公义。诗篇4:1提到神是“显我为义的神”。腓3:9也提到“因信耶稣、从神而来的义”。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里不是指亚伯拉罕的信心本身是公义,或信心等同于公义,亚伯拉罕是罪人,他里面没有公义,他的信心本身也不足以给他公义,他信的是神,相信神的应许,信称罪人为义的神,所以神就称他为义,公义来自于神的归算,而不是他自己所拥有或配得的。
3、罗5:12-19这一段经文的背景是罗4:21-25,如同亚伯拉罕相信神的应许一样,我们相信神让耶稣从死里复活,相信称罪人为义的神,就可以称义,因为神称信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为义,因为耶稣被交给人是为了我们的过犯,耶稣的复活是为了我们的称义(1347)。5:1的开始有“因此或所以”,说明后面阐述的内容是前面的结果。5:1也重述了前面的内容--就是因信称义,并阐述了由此带来的诸多祝福。5节开始谈到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6-11节解释了神的爱是怎么回事。9节提到我们是因着耶稣的宝血称义的,将来也会靠着耶稣脱离神的愤怒。需要留意的是,9-10节解释了递进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还是罪人--基督的仇敌的时候,基督就爱了我们,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们与基督和好之后,基督难道不会让我们脱离神的愤怒吗?基督的爱会变得更加少吗?而且基督救我们脱离愤怒不用再付出生命的代价了。9-10节的后半句指的是将来的事情,包括将来摆脱神的愤怒,将来被基督的生命得救。所以10节的“生命”是指基督死而复活的生命。11节是高潮,我们不仅脱离神的愤怒,还可以以神为乐,享受神。12节有“因此”,说明后面阐述的是前面的结果,或总结。而12节是一句没有完成的句子,只有开始的“就如。。。”,没有后面的“照样”,从12-21的逻辑来看,结束是在21节。因为12节的意思是“就如罪带来了死亡。。”,21节的上半句重复了这个意思,然后是后半句“照样,恩典也借着义做王,使人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到永生”。如果说18节是对12节的回应也是可以的,因为18节前面有“因此”,是对前面的总结,18节的前半句和12节的意思类似,是指一次的过犯让众人都被定罪,只不过意思不够完成,因为没有提到众人都成为罪人,没有提到罪成为众人的王,而12节提到了“众人都犯了罪”,所以21节作为总结是更好的。
为什么12节后面会有这样的中断呢?可能保罗意识到了需要进行一些澄清,或意识到读者可能会有一些疑问,因为保罗在12节提到了“罪带来了死亡”以及“所有人都犯了罪”,12节的逻辑是:如同(as)罪借着亚当进入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罗1:32;2:11),因此(so)众人都死了,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对于这样的说法,对于熟悉律法的人(罗4:15说律法是惹动愤怒的)可能会马上反应:1)摩西律法才会定人死罪,伊甸园的律法也会定人死罪,其他没有律法的时候怎么办?2)哪些没有犯具体的罪的人怎么办?哪些没有犯该死的罪的人怎么办?也要定死罪吗?他们毕竟都死了呀。13-21节就是保罗回应这些问题的过程。13节保罗同意没有律法的时候罪也不算作(1677)罪。当神不算作罪的时候,说明就没有审判和刑罚。我们需要留意的是,保罗的意思不是我们在摩西律法之前没有罪,乃是因为没有律法,所以没有定罪。按照17-19节的逻辑,我们是因为亚当的罪而被定罪的,神把亚当的罪算在了人类的头上,所以人类才灭亡的。换句话说,人在亚当里都犯了罪,都灭亡了(林前15:22)。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样的归算不仅仅是把罪疚(guilt--罪要承担的刑罚或代价)归给了我们,乃是把罪(sin/trespass)也归给了我们,等于我们都犯了罪(罗5:12),成了罪人以及罪的奴仆(罗5:19;6:16-17;约8:34)。保罗在13-21节不仅阐述了“众人都犯了罪”的意思,还把亚当和基督做了对比,阐述了亚当如何成为基督的预表,也就是亚当如何衬托基督。15节开始把恩赐与过犯比较。一个是因着一个人的过犯(the trespass of the one)很多人死了,一个人因着一个人--耶稣基督(the gift of the one Man Jesus Christ)的礼物很多人(得生命--原文没有这个词,不过从对称的角度可以从后面的经文推断出来)。让16节把恩赐与过犯的后果比较。一个是一次过犯(原文没有“过犯”,从对称的角度应该是指过犯)带来定罪,一个是很多过犯走向称义(1347)。17节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一方面是因一个人的过犯,死亡借着一个人就做了王,一方面是得到公义(1343)的礼物的人借着耶稣基督在生命中做王。人是如何得到公义的?神是如何把公义归算给人呢?如果回顾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当神因着人的信称人为义的时候,就等于把公义归算给人,人也就被看为公义,就等于得到了公义。将16节和17节比较也可以看出来,前者最后讲到“称义”,后者提到“领受公义的礼物”,所以这两者的意思是类似的。这是借着什么呢?借着耶稣成为赎罪祭或挽回祭,也就是耶稣基督的死或宝血。(关于18-19节的更详细的解释请阅读《罗5:18-19是什么意思?》)18节的开始有“因此”,说明是前面对比的总结或结果。如同一次过犯(one trespass)让全人类都被定罪(和灭亡),一次义行(one righteousness--如果是指特定的人--耶稣的所有义行,如同15节一样前面应该有定冠词the one,但是原文并没有,所以应该是耶稣一次的义行,就是为我们上十字架)带来称义和生命(从这个角度来看,中文的译本都是不错的,包括和合本、新译本、标准译本、新汉语译本和NET译本,英文译本中的NASB、ESV、NET、ASV也不错,KJV、MKJV、NKJV就不行了--有人对此有不同意见,后面再详述)。Dr. S. Lewis Johnson的看法也是如此。19节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要留意19节前有“因为”)。如同因着一个人的过犯(the disobedience of the one)众人都成为(2525)罪人(是形容词,是“有罪的”意思),照样,因着一个人的顺服(the obedience of the one)众人都成为(2525)义(1342)(是形容词,是“公义的”意思)了。要注意19节的两个动词“成为made”都是被动语态,说明不是人自己的作为,乃是神的作为。这句经文有争议的地方在于这句经文是不是在讲“如同亚当的悖逆归于众人,耶稣的顺服也归于众人”,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18节是指一次的过犯和一次的义行,19节的前半部分更可能是指众人在亚当里都犯了那一次罪,和12节“众人都犯了罪”的意思相对应,也与林前15:22“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相一致,因为那一次的罪导致了定罪和死亡,等于亚当那一次的罪归在了我们的身上,等于我们借着亚当都犯了罪(需要留意的是圣经没有讲亚当所有的罪都归在了我们的身上,亚当在那一次犯罪之后肯定还犯了许多的罪)。注意:我们本来并没有犯罪,乃是亚当的罪算(impute)在了我们的头上,也就是说我们借着亚当都犯了罪,都成为了罪人。这解释了12节的原因,“众人都犯了罪”的原因是“因着亚当的那一次悖逆,我们都有了罪或都犯了罪”。因此,19节的后半部分更可能是讲耶稣一次的顺服--把自己献上成为赎罪祭,带来了我们的称义,让我们成为公义的。如同我们过去因着亚当成为罪人(因为借着亚当都犯了罪),我们靠着基督成为义人(因为借着基督都得到了公义,都被算做公义,都被称义)。摩尔(DOUGLAS J. MOO)也是类似的看法(请看他的罗马书注释)。如果说是基督一生的顺服归在我们身上的话,逻辑上就说不通,因为无法解释前面18节耶稣一次的义行让我们称义和得生命。有人认为19节所提到的亚当和众人的关系与基督和众人的关系必须在所有方面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19节是严格的同义平行的结构。其实不一定的,“照样so3779”只是表达类比,具体前后在比较什么,需要根据上下文来理解(详情请阅读《罗5:18-19是讲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吗?》)。19节是为了解释18节。从14下开始是讲亚当和基督做对比。主要是讲亚当带来的影响与基督带来的影响进行对比,但是不等于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是一样的。根据赛53:5-6;彼前2:24;3:18;林后5:21等,是我们的罪(iniquity/sin266)归在了基督的身上(而不仅仅是罪疚guilt),基督替我们成为罪(sin266),而且替我们去死了(承担了罪责),所以我们可以称义,但是圣经没有讲我们称义的原因是因为基督那一次的公义的行为--把自己献上归在我们身上(耶稣一次的公义的行为归于我们也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完美的公义),也没有讲基督一生公义的行为都归在我们的身上。我们需要留意的是:20节保罗需要处理一个别人可能的困惑:既然没有律法的时候,人因着亚当的罪也死了,那么律法是干什么用的呢?保罗的解释是:律法是为了增加过犯或显明更多的过犯而存在的,也就是罪本来就有,但是没有律法的话,过犯就不算,因为过犯就是违背律法,所以当律法出现的时候,过犯也就会增加。但是比增添过犯更好的目的是为了显出恩典的荣耀,因为过犯多的地方,恩典就更多了,21节引进了结果的从句(so that),也回应了12节没有结束的句子,也就是说,如同罪做王让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耶稣基督带来的公义做王。这也是对前面12-20节的总结。
3、林前1:30 “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裏、是本乎 神、 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这里的“在基督里”是什么意思?详见《“在基督里”都有哪些意思?》。这里的组合是“你们是在基督耶稣里”,因为是“you are in Christ Jesus。类似的表达有林后5:17;罗16:7;彼前5:14等。从上下文来看,都是在讲基督徒的基本身份,比如蒙召、被拣选等。所以这里的“在基督里”很可能也是指基督徒的身份而已,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林后5:16提到我们不按照肉体认耶稣了,也就是说我们会按照耶稣的身份来认耶稣,也就是信耶稣的人。5:17的开始有“所以”,说明是前面的结果,这也证明5:17的“在基督里”就是指“信耶稣基督”的意思。18节也提到这一切都出于神。因此林后5:16-18和林前1:30是平行经文,都提到了“出于神”和“在基督里”。而且林前1:30的上下文也是在提信耶稣基督的人(1:21),蒙召的人(1:26),被拣选的人(1:27-28),这些都是指基督徒的意思。所以1:30的“在基督里”很可能也是指“信耶稣”的意思,或指成为基督徒的意思。如果一定要用“与基督联合”来解释,也不能说绝对有错。因为与基督联合也是神的作为。即便如此,后面的“基督成为我们的公义、圣洁、救赎”也无法解释成为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如同不能解释为“基督的圣洁、救赎归于我们”一样。“基督成为我们的公义”根据上下文,其实就是耶稣基督为我们钉十字架(林前1:18,23;2:2),让我们得到神的公义。
4、林后5:21.这句经文的背景是18节开始的经文。18节提到神借着(through/by1223)基督使我们与他和好(604)。借着基督的什么呢?西1:20,22节提到是借着(1223)耶稣的死。罗5:10也提到是借着(1223)神儿子的死与神和好。19节是对18节的进一步展开或澄清。19节提到神在基督里让世人与他和好,不将人的过犯归于(impute3049)他们(根据罗4:8,这就等于得到了神所赐予的公义)。我们需要留意的是:19节并没有讲“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把基督的公义归在他们身上”。所以19节的“在基督里”是借着基督或透过基督(的死)的意思。详见《“在基督里”都有哪些意思?》。神把我们的过犯归于基督,并让基督替我们去死,因而让我们可以罪得赦免而称义(和罗4:6-7类似)。19节的“在基督里”不太像是讲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我们不是因着与基督的联合而称义的,乃是借着基督的死或血才称义的(罗5:9-10)。而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是指我们脱离了罪,不再对罪活,乃是对神活(罗6:3-11)。21节是20节的“我们替基督劝你们与神和好”的解释(有的文本在21节前面有“因为”这个字)。即便21节不是20节的解释,也是对18-20节中关于和好的真理的一个总结。21节说“神使那无罪的、〔无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们成为(has made4160)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become1096)神的义”。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不是一个对称(symmetry)的结构,与罗5:18-19的结构是不一样的,其中的动词也是不一样的。21节的后半句是前半句的结果或目的。前半句的意思和彼前3:18节的意思类似,是指耶稣替代我们受苦或受死,以公义的替代不义的。神让耶稣替我们成为罪,目的之一是为我们受死。受死的目的是让我们在基督里成为神的义,也就是说让我们因着基督的缘故或借着基督的受死被神称义或领受神所赐的公义,而不是得到了神或基督的公义,是“成为”而不是“得到或拥有”。参考罗4:6,成为义或成为神的义是指神称我们为义或把公义归于我们,至于是不是指神把他自己的公义或耶稣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是还需要进一步查考和验证的。这里的“在基督里”和19节的“在基督里”的意思是类似的,都是借着基督(的受死)的意思。“在基督里”未必总是指我们与基督的联合,需要看上下文。详见《“在基督里”都有哪些意思?》。如果看上下文,比如林后5:19-20,以及平行经文罗5:1,9-11,彼前2:24,3:18等,我们可以得到的推论是“成为神的义”至少包含被神称义以及与神和好。如果说耶稣替我们成为罪的目的是让基督完美的公义归于我们,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耶稣替我们成为罪与基督的义归于我们没有直接的关系,前者并不能导致后者。即便有些人认为--因着我们与基督联合,我们的罪归于耶稣,耶稣的公义归于我们,这也是同时发生的事情,罪归于耶稣与公义归于我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而林后5:21陈述的是耶稣替我们成为罪,包含我们的罪都归于基督,目的或结果是为了我们成为神的义。加上其他的平行经文,如同前面所述,目的或结果从句的意思至少包含我们被神称义才是合乎逻辑的。
5、加2:20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地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西3:3说“基督是我们的生命”。这些经文提到了我们和基督的联合。因为罗6:3-6提到我们和基督联合,旧人和基督同钉十字架。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一同死了,我们对罪死了,对律法也死了(加2:19),我们脱离了罪和律法(罗7:4-6)。基督复活的时候,我们也复活了,我们是对神活着、对主活着(罗6:8-10;林后5:14-15),我们已经与基督一同复活在天上(弗2:5-6;西2:12-13;3:1-3)。“基督在我里面活着”的“在我里面”是指什么呢?是指基督和我的联合吗?还是指基督借着圣灵住在我里面?罗8:9-11表明神的灵、基督的灵住在我们里面,就是基督在我们里面 (林后13:5; 西1:27; 弗3:17)。而联合的表达通常1)是“一起”或“一同”,我们与基督一同死,一同活,以及2)是指我们如何如何,而不是基督如何如何。所以加2:20的“在我里面”更像是指方位,就是基督借着圣灵在我里面活着,和前面的“不再是我”相对应。“基督在我里面活着”也不是指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乃是指基督在我里面不断更新我,让我有不一样的生命。有人因为加1:24的“in me”是指“因我的缘故”“in relation to me/with respect to me/in my case”, 所以觉得这里也是这个意思。这是一种可能,然而解经最重要是看上下文。众人把荣耀归于神是因为保罗和保罗所做的,然而基督活着不是为了我,也不是替代我,或因为我。加2:20和罗8:9-11和西3:3加起来可以看到,过去的我死了,基督(圣灵)在我里面,我有了重生的生命,新的我是新的生命,不再是过去的我,圣灵就是我的生命,基督也是我的生命。加2:19-20主要提到保罗的旧人和基督同钉十字架,至于与基督在复活上联合,不是这里的重点,如同加5:24;6:14类似。另外,“在。。里面1722”也可能用dative与格来替代,是间接的受格,比如加1:16;罗1:19;林后4:3. 不过这不是这里的意思。
6、腓立比书3:9。9节是8下的后半句,整体的意思是保罗为认识主而丢弃万事,看做粪土,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他里面(found in him),不是有因着律法而得的自己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着信而得到从神来的义。需要留意的是:从神而来的义和神的公义是不同的。我们自己是没有公义的,我们只能被神称义,得到神所赐的公义。而神的公义在福音上的彰显是让基督成为赎罪祭,让神可以称我们为义,而他依然是公义的,因为他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10节是9节的目的(原文是不定式),目的是为了认识基督和他的大能。所以从3:8-10保罗有三个目标:得着基督、得以在基督里面(原文的意思是“在基督里被找到或发现”)以及认识基督。而得以在基督里面和称义有关,因为后面说不是拥有自己的公义,乃是拥有从神而来的公义,是借着信耶稣基督而有的。 我们信耶稣基督的时候就被称义了(罗3:24-26)。所以“在他里面”是指途径,也就是保罗过去是失丧的(lost),如羊走迷,现在借着基督被找回来了(路15:32),或者说保罗失去了地上的生命,真正的生命--真正的保罗是在基督里找着的,也就是说保罗在基督里找到到真正的生命(太太16:25)。保罗是借着什么被找回来的?是借着什么有生命的?借着基督。腓3:3也是类似的意思,我们是借着/靠着耶稣基督夸口,而不是自己的肉体。或借着信靠基督。详见《“在基督里”都有哪些意思?》。怎样借着或靠着耶稣基督被找回或得到生命呢?借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或借着信靠基督,保罗所拥有的是神所赐的公义,是被神称义,而不是自己的公义。因着被基督找回(这是称义)保罗才会经历对耶稣基督的认识,而且是认识他的死而复活,自己也经历基督的死里复活(这是成圣)。“认识基督的死而复活”是生命上的,与成圣有关,保罗因着与基督的关系发生生命的改变。有人认为“得以在他里面”是指与基督的联合,是因为自己有从神而来的义,或者结果是自己有从神而来的义,这不太合乎新约的逻辑,其他地方也没有这样的用法。因为我们是先有信心,然后才与基督联合(西2:12)。我们与基督联合是出于圣灵的洗,让我们归入基督,不是因为我们有神而来的义,也不是因为联合所以被称义。我们与基督联合所带来的是我们与基督同死同活的生命,而已不是让我们拥有从神而来的义。
7、西3:3-4“你们已经死了、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 神里面。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从上下文,这里提到我们和基督的联合,因此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一同在天上,所以我们要思想和追求天上的事。注意:这里说的是我们的生命和基督一起藏在神里面,没有说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这里也谈到基督是我们的生命。这是什么意思?是指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吗?从上下文来看,至少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没有基督就没有我们的生命,基督复活了我们才有复活的生命,我们之所以有生命是因为我们与基督一同复活在天上,是一同藏在神里面的;二是因为我们和基督是一起的,基督显现的时候,我们也会显现在荣耀里。换句话说,我们的生命是和基督捆绑在一起的。他在哪里,我们就在哪里。所以这并不等于基督的生命就是我的生命,或基督的公义归给了我们。
8、太3:15经常被用来指向耶稣基督的公义。耶稣在这里说“我们理应行诸般的公义”。上下文是耶稣要施洗约翰给他施洗。施洗约翰想要拦阻耶稣,觉得应该受耶稣的洗,而不是反过来。耶稣回应是这是耶稣应该做的。然后耶稣说了“我们理当这样尽诸般的义”。“公义”对于人来说是道德性的含义,就是顺服神的一切命令。耶稣诚然顺服了神的所有命令或旨意,他没有任何的罪。这不仅仅是顺服当时的摩西律法,还包括神对他生命中一切的旨意,包括上十字架(约10:18)。不过在这里的上下文当中,耶稣应该重点是指耶稣受洗这件事是神的旨意,施洗约翰给耶稣受洗也是神的旨意。因为约1:33-34提到神曾告诉施洗约翰说他施洗的时候,谁会有圣灵降下,谁就是弥赛亚。神要施洗约翰给耶稣施洗,是要帮助施洗约翰识别谁是弥赛亚,然后为耶稣做见证(太3:16-17;约1:31-34)。这就是为什么耶稣说“我们”,这包含耶稣和施洗约翰。有人提出:施洗约翰的洗礼是悔改的洗礼,为罪得赦(可1:4),耶稣又没有罪,为什么要让施洗约翰施洗呢?根据前面所说的,主要的目的是显出弥赛亚来。其次,悔改的洗礼的目的是转向神,走神的道路,顺服神的律法。耶稣参与这样的洗礼也可以作为遵行神的命令的表示,而不是出于耶稣有什么罪需要悔改。其三,“洗礼”本身有“覆盖或淹没”的意思。为了让神的子民罪得赦免,耶稣将要承受火的洗礼,就是神对罪的审判(太3:10;可10:38)。所以耶稣在这里受的水洗可以指向神的子民的罪将要转到耶稣的身上,耶稣因此承受他们该受的刑罚。所以这一处经文也不能证明耶稣的公义归于信徒的身上。
有人认为罗5:18中的“一次的过犯”应该是“一个人的过犯”,“一次的义行”应该是“一个人的义行”,因为KJV版本是这么翻译的。而且上下文5:17,5:21都是指一个人(one是阳性,而不是中性),而不是指一次过犯(one是中性,而不是阳性),或一次义行。我们应该如何回应呢?
答:这是不同手抄本的问题。KJV(1611年)参考的是TR文本,RV(1881,1885年)是KJV的修订本,采用了更早的、更好的手抄本,因此有了不同的翻译“So then as through one trespass the judgement came unto all men to condemnation; even so through one act of righteousness the free gift came unto all men to justification of life”,里面用的就是“一次的过犯”以及“一次的义行”。虽然5:15-17,5:19中的“一one”都是阳性名词,指亚当或夏娃,但是 5:15节比较的是过犯,是指特定的亚当的某一次过犯。虽然5:16指是某一个人(亚当)犯罪的后果,但是5:17比较的是亚当特定的一个过犯(the offense of the one),KJV版本中的“过犯offense”单数,所以指的是某一次特定的过犯,而不是亚当一生所犯的所有的罪。所以5:18中提到“一次的过犯”是可以理解的,是符合上下文的逻辑的。
一些认信神的公义或基督的公义归于罪人的学者或神学家坚持认为:称义和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是紧密相连的。比如腓3:8-9;林后5:19-21;林前1:30等。这些都是指我们与基督的联合。如果我们离开与基督的联合来谈论称义或归算,我们就是很危险的。其实联合是归算的基础。与基督的联合让人的罪在耶稣死的时候就被赎掉了。所以加2:20保罗可以说他已经和基督同钉十字架。在保罗看来,基督的死就是保罗的死,基督的生命就是保罗的生命。西3:3-4保罗说“你们已经死了,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起藏在神里面,基督就是你们的生命,当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In other words, the language of incorporation or of identification is precisely what grounds “the great exchange”: when Christ died, he died my death, so I can truly say I died in him; now that Christ lives, his life is mine, so I can truly say I live in him。如何回应这样的说法呢?
答:因着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我们确实已经与基督同死同活同升天,将来还会一同再来,一同做王。基督就是我们的生命。这样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等于基督的公义归在我们身上,这是不同的神学概念。也有学者坚持说林前1:30提到的是我们与基督的联合,因此基督成为我们的公义、圣洁和救赎。但是这里仅仅是说我们借着耶稣基督成为公义,或被称义,而不等于说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否则就出现不一致的问题,因为基督成为我们的圣洁和救赎并不是指基督的圣洁和救赎归于我们。而且1:20的“在基督里”也未必是与基督联合的意思,很可能是基督徒的另外的称呼而已。有人用赛61:10、54:17;耶23:6;33:16等经文来支持基督或神的公义归于我们,其实那些经文只是讲我们会被称义(赛53:11),我们的公义来自于神,是神赐给我们公义,给我们披上义袍,不等于是基督的公义或神的公义归于我们。如同诗篇4:1提到神是显我为义的神、使我公义的神,神才是我们的公义,我们自己是没有公义的。
有人说“除非基督为我们完全遵守了律法,完全顺服了神,拥有完全的公义,我们就没有顺服或公义的记录,我们就没有任何资本可以得到神的恩赐和永生。而且如果耶稣仅仅需要无罪,而不是一生公义的生活,他可以在小孩的时候就为我们死了,而不是33岁才死”。这对吗?
答:这样的说法是有问题的。我们得到赦免和永生,纯粹是神的礼物,是因为基督的死救赎了我们,神宣告我们是无罪或公义的,所以我们才有永生。我们唯一的资本是基督的死而复活,不是我们自己。我们得到公义或被称为义,是因为罪得赦免,是因为不算为有罪(不把罪算在他们头上,就等于算他们是公义的)--史瑞纳的罗马书注释、FF. BRUCE的罗马书注释(97页)也是类似的意思,请看下面的截图。唯独依靠是耶稣替我们成为挽回祭(罗3:25;4:5-8;4:24-25)。基督必须是无罪,必须是公义的,这样他才能替代我们去死,而不是为自己去死,他才能成为无瑕疵的羔羊。无论他几岁死,还是33岁死,都是一样的。至于神为什么让耶稣33岁死,圣经并没有清楚说明,我们就只能保持沉默。其中的一个原因应该是按照摩西律法,30岁以上才能在圣殿做服侍,包括做祭司,所以耶稣是30岁出道的(民4:3;4:23;4:30;4:35,39,43,47等;路3:23)。三年半左右行完他该走的路,他就按照神的旨意钉死在十字架上了。他不仅要成为我们的大祭司,还要做完美的祭物(来7:24-28;9:12,26;10:10-12)。耶稣的死是要除掉人的罪(约一3:5;来9:26-28,10:10-14),耶稣复活的时候,我们也有了复活的生命,乃是永远的生命,所以我们将来进入永生没有任何问题。
耶利米书23:6;33:16;赛61:10谈到耶和华是我们的公义。这也不等于说神或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赛53:11-12提到是神的仆人--耶稣基督让多人称为义,因为他担当他们的罪,从新约可以看到是因着耶稣的受死,神赐给我们公义,也在我们里面工作,让我们活出公义。
有人说我们仅仅被称义是不够的,这仅仅意味着我们账户上的欠债被取消了,我们还需要完美的公义才能进天国。这对吗?
答:不对的。罗3:23说我们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我们应该完美遵守神的律法,律法要求我们做必须要做的,也要求我们不做被禁止的,所以没有做到的都是过犯或罪。罪就是违背律法。我们没有做到神的完美的标准的都是罪,最后都成为罪债。罪债就是我们实际的行为与神的要求之间的距离。而耶稣背负了我们所有的罪债,也就是说耶稣把我们亏欠神的都偿还了,把所有我们做不到律法而欠的债都还清了,也就是说耶稣让我们达到了神完美的标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被称义,或被神看为义,因着耶稣的救赎,我们已经被神看为圣洁和公义,否则我们不可能彻底与神和好。如果用银行的账户来做比喻,神要求我们的账户有1000万才能达到标准,我们的实际数额可能是负数,或零,或其他,总之达不到1000万。耶稣来了,把我们所有达不到1000万的差额都还上了。因此我们就被神看为圣洁和完美,可以进神的国了。哈利路亚!
有人认为根据罗5:18-19的平行结构,应该是基督被动的顺服或公义归给了我们。这对吗?
答:这是有待商榷的。耶稣把自己献上是一次公义的行为,是顺服的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同上面的阐述,以及参考《罗5:18-19是什么意思?》,从经文的对称结构并不能得出基督那一次顺服归于我们的结论,而且仅仅那一次的顺服归于我们也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不是一次的公义或顺服,乃是完美的公义。根据上下文,更好的结论是耶稣那一次的顺服--把自己献上,导致我们罪得赦免、得以称义,让我们领受了公义的礼物,让我们得到了完美的公义。换句话说,真正归于我们的是完美的公义,是因为耶稣担当了我们所有的罪,结果让我们罪得赦免,因此我们得到了本来没有的公义。这是罗4:5-8的内容。
有人说罗5:10中“因他的生得救”是指耶稣积极的公义归于我们,这对吗?
答:从上下文来看,这样的解释是欠妥的。因为:1)从9-10节,这里的“得救”是指未来末世审判的时候我们被免去神的愤怒(帖前1:10),免去神的定罪;2)罗8:34提到我们免去定罪的原因不仅包括耶稣的死,还包括了他的复活,以及为我们代求;3)罗4:25也提到耶稣的死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我们称义,说明耶稣的死和复活都和我们的称义以及免去最终审判有关;4)10节的逻辑是“从更难到更容易”的关系,神把更难的都做了,容易的就不在话下了。神儿子的死是更难的,神儿子的活或生命是更容易的。也就是说我们末世的得救并不需要耶稣再死了,这对于神是更容易的事情,所以是一定会发生的。这也说明耶稣的生或生命是指耶稣复活以后不会再死的生命。因为如果是耶稣受难之前完美顺服摩西律法的生命,那样的生命最终还是会死的,会为我们的罪钉死在十字架上。
有人说因着我们和基督联合,我们的罪归于基督,基督的义归于我们。这对吗?
答:根据罗6;3-11;西2:12,我们确实与基督联合,但是联合到底意味着什么需要根据上下文来断定,不然我们会任意加上我们所以为的意思。这些经文告诉我们,因着我们与基督联合,基督死的时候我们也死了,所以我们对罪死了,脱离了罪的权势,不再是罪的奴仆,基督活的时候我们也活了,我们是对神活,所以我们是为神活,不为自己活,是神的奴仆,不再是任何其他的奴仆。因此我们有了新的生命。经文并没有告诉我们:基督死了,经历了神对罪的审判,因为我们也经历了神对罪的审判。经文也没有告诉我们:基督活的时候是完美的生命,他完美地顺服了神,因此我们也有完美的生命,也相当于完美地顺服了神。我们的罪归于耶稣基督,不是基于联合,乃是基于神超自然的工作,是罗5:18-19;林后5:21解经的推论。而不是基于罗6章关于与基督的联合得到的推论。这是我们要注意的。
有人说耶稣的死仅仅删除了我们犯罪的记录,我们需要完美的顺服才能进天国,这是创1-2所要求的,也是罗1提到的不义的反面,是不义让我们灭亡的。我们必须先明白神对我们的要求,才能明白耶稣为我们所做的,或耶稣为我们所供应的。这对吗?
答:听起来很顺耳,但是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我们确实要先明白神的要求,神要求我们完美地顺服。但是罪让我们亏缺了神的荣耀,我们所有达不到完美的标准的地方都是罪,无论是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去做了,都是罪。当神赦免我们所有的罪的时候,就等于删除了所有我们做不到完美的标准的记录,其实就等于我们拥有了对神、对律法的完美的顺服,我们的记录就从不义的记录变为公义的记录。因此我们就可以进天国了。我们并不需要耶稣完美的顺服归于我们才能进入天国,因为我们因着耶稣十字架的工作已经拥有了。哈利路亚!
关于亚当的罪的归于过去有5种看法:
(a) Immediate imputation, by which, in virtue of the federal and natural union between Adam and his posterity, the sin of Adam is imputed to his posterity, although human didnot commit the sin of adam, and that this imputed sin is the judicial ground of the penalty pronounced on them.即刻的归于。就是因着亚当和人类后代的自然和代表性的联合,虽然人类并没有实际上犯罪,单亚当的罪立即归于他的后代,因此亚当的罪就成为他们被审判的依据。
(b) Mediate imputation, by which it is affirmed that Adam’s corrupt nature comes to all his posterity, so that all that is really imputed to them is their own inherent, though inherited, depravity.媒介的归于。就是亚当的堕落的本性传承给他的后代。
(c) Under the “realistic” theory, all of humankind was generically in the persons of Adam and Eve, so that their sin was, in reality, the sin of the entire race. In this instance, what is imputed to Adam’s posterity is in fact their own sin, and nothing more. The other two most common positions deny any notion of imputation.实际的归于。全人类从基因的角度都在亚当和夏娃的里面,所以亚当夏娃的罪就是整个人类的罪,所以归算到后代的罪实际上是他们自己的罪。
(d) The hereditary corruption is no more than an instance of “like producing like,” and imputation is left out of the equation.遗传的方式。和前一种一样,实际上不是归于,乃是因着遗传,人和亚当都有相似之处,包括罪性。
(e) Some have argued that Adam sinned, and all others sin, but that there is no causal or natur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This summary is a somewhat modified version of that offered by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3 vols. (New York: Scribners, Armstrong, 1872), 2:192-93. 6。分离说。有人说亚当犯罪的时候,其他人类也犯罪了,但是这两者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觉得第一种(a)看法更加接近圣经。但是也不完全。因为按照罗5:12的逻辑,人类借着亚当的罪应该实际上犯了罪,而死是从罪来,所以死就临到全人类。所以我们觉得需要增加(f),也就是手段说或途径说,意思是借着亚当(及亚当的罪),人类真实地犯了罪,因此都成为罪人,都被审判,都要灭亡。相对于亚当罪的归于而言,我们不能得出“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的结论,无论是主动或积极的顺服,还是被动或消极的顺服,都没有归于我们。耶稣基督完美地顺服了神,包括顺服了神的律法。从神学的角度可以区分为主动或被动,但是实际上基督的顺服都是基督主动的作为,他来了就是为了遵从天父的旨意(来10:7;约10:18)。我们得以称义、得到公义的礼物是因为耶稣为我们的罪死而复活,是因为耶稣在十字架的成就。
末了的话:为什么查考基督的公义是否归于我们如此重要?因为福音的核心是耶稣为我们的罪死而复活(罗4:25;林前15:1-4),保罗所夸的是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林前2:2)。十字架的道理是神的大能,我们所传的就是钉十字架的基督(林前1:18,23)。十字架永远是我们的荣耀。阿们。
有人问:“基督的公义归于信徒”这样的概念怎么来的呢?
答:在奥古斯丁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一点影子,在改革宗神学中得到发展和成熟,成为改革宗的信条之一。在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 和约翰加尔文 John Calvin (1509–1564)的著作中都有提到(也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著作中其实没有清晰地对基督积极顺服的归算的支持或反对,有时候偏向支持,有时候偏向反对)。在改革宗的历史上对此也有不同意见,最终成为海德堡要理问答(第60问)以及威斯敏斯特信条的一部分,记载在是十一章论称义的部分。但是也有人认为那里的“顺服”彰显了威斯敏斯特大会的包容,可以用来指基督消极的顺服,也可以是指积极的顺服,也有人指出这其实指的就是基督积极的顺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神学的根源上来说,和圣约神学有关系的,圣约神学认为亚当有行为之约,亚当必须完美遵守神的命令,才可以继续活着,否则就死亡。我们要进天国,也必须完美地顺服神,而不仅仅被去除罪疚。因此耶稣完美的顺服归于我们就显得合乎情理。
如果我们得救必须耶稣积极的顺服也需要耶稣被动的顺服归于我们,可能会有什么问题?
答:1)十字架的道理自然或容易被削弱,因为如果耶稣完美的公义归于我,我就可以进天国了,因为天国要求完美的公义,耶稣又何苦为我钉死在十字架上呢?虽然秉承“双重归于或归算”的神学家也强调耶稣并他钉十字架,但是在强调耶稣的公义归于我们的时候,十字架的道理自然就被削弱了。2)这会让圣经很多强调十字架的救赎的经文容易被扭曲,因为新约很多经文提到了耶稣替我们死了,我们就称义,就被看为圣洁,就有永生了。如果还必须要耶稣的公义归于我们,哪些经文就难以简单地解释。3)基督的荣耀会受亏损。基督的十字架是他的荣耀,基督被高举起来,就吸引万人归向他。他的爱集中在十字架,而不是他完美的公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类似这样的信仰陈述“We believe the elect, who are called by grace, are justified in the sight of God on account of the imputed righteousness of Jesus Christ, which is received by faith alone.我们相信选民在神面前称义是由于耶稣基督的公义归算在他们身上。这是唯独信心而得到的。”这样的陈述就没有十字架。我们的称义和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是违背圣经的很多处直接的陈述的。
有人说如果耶稣的死让我们罪得赦免而称义,那么为什么罗4:25说耶稣的复活让我们称义呢?
答:很好的问题。耶稣的复活说明赎罪祭完成了,来10:12说耶稣献完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这说明我们的罪已经被赎掉,我们可以称义了。但是本质上我们的罪之所以被赎,我们之所以得到赦免,是因为耶稣替我们成了赎罪祭,而不是因为复活(来9:26;10:10,12,14,17)。10:14节既包括成圣--因为16节提到神的律法刻在我们心版上,也包括称义--因为17-18节提到罪得赦免。
有人问:For our pardon, is nothing more required than that the sins of sinners be imputed to Christ and that he bear them away?为了得到赦免,罪人的罪仅仅被归于基督就够了吗? Or is there some sense in which sinners must be reckoned righteous, as well as ultimately becoming righteous? 是否还需要更多,也就是罪人被算作公义的同时也最终变得完全的公义?Are sinners reckoned righteous on no other ground than that their sins have been expiated? 罪人被算为义仅仅是因为罪被赎掉就够了吗?
答:很好的问题。从上面的分析,耶稣的代赎,让我们的罪归于基督,我们罪得赦免,结果是神把公义归于我们,神看我们为圣洁公义,我们不再需要其他了。神把公义归于我们,不仅仅是给我们地位上的公义,也会借着圣灵的工作让我们实际上变得更加公义。罪人变为公义,因着耶稣替我们去死就足够了。
有人说:如果基督的死就够让我们称义了,为什么罗8:34节补充提到耶稣复活后为我们祈求让我们不被定罪?
答:耶稣的复活以及在父面前为我们代求,所强调的是耶稣的大祭司的角色(来7:24-28)。大祭司是中保的角色(来7:22;8:6),一方面为子民代求,让他们持续得到赦免,因为已经献上挽回祭或赎罪祭(来10:12),一方面代表神宣讲神的律法,让神的子民遵守(来7:11,12)。从上下文来说,这里强调的是耶稣作为大祭司持续性的中保角色,是基于他的献祭的工作。来9:24-26也是这个意思。耶稣作为我们的大祭司,为我们持续地在神面前做中保的角色,保证我们持续性地被称义。称义有一次性的含义(罗5:1;8:33),也有持续性的含义,让我们一直在神的爱中,是耶稣持续性的大祭司的角色所保证的(罗8:34-39),也有终极性的含义,也就是耶稣再来审判的时候我们被神接纳(雅2:12-26;罗5:9-10;帖前1:9-10)。
更多资料可以阅读《关于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的几个误区》。
参考资料:
https://www.asrpci.org/asrpci-370963385326684-blog/archives/01-202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ctive_obedience_of_Christ
https://www.amazon.com/Jesus-Son-Liberty-Covenant-Obedience/dp/B08C968Z4V
https://faith.edu/faith-news/the-active-obedience-of-christ/
https://bearingchrist.blog/2020/11/29/jesus-came-not-to-keep-the-law-but-to-fulfill-it-a-review-of-j-angus-harleys-jesus-son-of-liberty-a-new-covenant-theology-reply-to-the-doctrine-of-the-active-obedience-of-christ-2/
https://www.monergism.com/jesus-active-and-passive-obedience-wcf-85
https://biblicalstudies.org.uk/pdf/ref-rev/12-4/12-4_garlington.pdf
https://www.desiringgod.org/articles/john-piper-responds-to-don-garlington-on-the-imputation-of-righteousness
https://www.aomin.org/aoblog/general-apologetics/7904-dr-seifrid-on-imputation/
https://www.booksandculture.com/articles/2001/janfeb/1.6.html
https://www.booksandculture.com/articles/2001/marapr/3.12.html
https://www.booksandculture.com/articles/2001/marapr/4.14.html
https://www.booksandculture.com/articles/2001/mayjun/2.6.html
https://www.booksandculture.com/articles/webexclusives/2001/may/may2.html
https://www.etsjets.org/files/JETS-PDFs/47/47-2/47-2-pp253-275_JETS.pdf
https://www.biblicalstudies.org.uk/pdf/sbet/28-1_018.pdf
https://tgc-documents.s3.amazonaws.com/carson/2004_vindication_of_imputation.pdf
https://www.amazon.com/Justification-Current-Debates-Theology-Conference/dp/0830827811
http://teampyro.blogspot.com/2009/09/active-obedience-revisited.html
http://www.christcovenantcolorado.com/6-arguments-for-the-imputation-of-the-active-obedience-of-christ-examined-and-refuted/
https://dbts.edu/2012/08/26/the-active-obedience-of-christ-a-brief-reply/
https://dbts.edu/2012/08/31/the-active-obedience-of-christ-and-dispensational-theology-a-follow-up/
https://tms.edu/wp-content/uploads/2021/09/TMSJ-Volume-32-Number-1.pdf
https://biblicalstudies.org.uk/pdf/sbet/24-1_036.pdf
https://biblicalstudies.org.uk/pdf/sbet/24-2_133.pdf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q7MaDGSJfM
http://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vicarlaw.htm
https://johngreenview.wordpress.com/2010/10/04/imputed-active-obedience-iao-a-must-or-a-misdirection-2/
https://www.calvin.edu/library/database/dissertations/Campos_de_Heber_Carlos_Jr.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