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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8:3-4是什么意思?

Maike, 19 七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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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 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和合本】
律法是因肉體而軟弱無力,所作不到的, 神作到了:他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樣式,為了除掉罪,就在肉體中把罪判決了,使律法所要求的義,可以在我們這些不隨從肉體而隨從聖靈去行的人身上實現出來。【新译本】
律法因肉体而变得软弱,有所不能成就的, 神已经成就了:他差遣自己的儿子以罪身的模样来,成为赎罪的祭,*在肉体上给罪定了罪名,好让律法所要求的义,在我们这些行事不随从肉体而随从圣灵的人身上,可以完全表现出来。【新汉语译本】
原來,律法經由肉體變得軟弱,以致無能為力, 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取了有罪肉體的樣式,成為贖罪祭,在肉體裡把罪定了罪,為使律法的公義規定,得以成全在我們這些不隨從肉體,而隨從聖靈去行的人身上。【环球圣经译本】
For what the Law could not do, weak as it was through the flesh, God did: sending His own Son in the likeness of sinful flesh and as an offering for sin, He condemned sin in the flesh, 4 so tha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Law might be fulfilled in us, who do not walk according to the flesh but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NASB】
 For God has done what the law, weakened by the flesh, could not do. By sending his own Son in the likeness of sinful flesh and for sin, he condemned sin in the flesh, 4 in order that the righteous requirement of the law might be fulfilled in us, who walk not according to the flesh but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ESV】
 For God achieved what the law could not do because it was weakened through the flesh. By sending his own Son in the likeness of sinful flesh and concerning sin, he condemned sin in the flesh, 4 so that the righteous requirement of the law may be fulfilled in us, who do not walk according to the flesh but according to the Spirit.【NET】
 <3588> <τον> (T-ASM)For <1063> <γαρ> (CONJ) what <3588> <το> (T-NSN) the law <3588> <3551> <του> <νομου> (T-GSM) (N-GSM) could not do <102> <αδυνατον> (A-NSN), in <1722> <εν> (PREP) that <3739> <ω> (R-DSN) it was weak <770> <ησθενει> (V-IAI-3S) through <1223> <δια> (PREP) the flesh <3588> <4561> <της> <σαρκος> (T-GSF) (N-GSF), God <3588> <2316> <ο> <θεος> (T-NSM) (N-NSM) sending <3992> <πεμψας> (V-AAP-NSM) his own <1438> <εαυτου> (F-3GSM) Son <5207> <υιον> (N-ASM) in <1722> <εν> (PREP) the likeness <3667> <ομοιωματι> (N-DSN) of sinful <266> <αμαρτιας> (N-GSF) flesh <4561> <σαρκος> (N-GSF), and <2532> <και> (CONJ) for <4012> <περι> (PREP) sin <266> <αμαρτιας> (N-GSF), condemned <2632> <κατεκρινεν> (V-AAI-3S) sin <3588> <266> <την> <αμαρτιαν> (T-ASF) (N-ASF) in <1722> <εν> (PREP) the flesh <3588> <4561> <τη> <σαρκι> (T-DSF) (N-DSF):That <2443> <ινα> (CONJ) the righteousness <3588> <1345> <το> <δικαιωμα> (T-ASN) (N-ASN) of the law <3588> <3551> <του> <νομου> (T-GSM) (N-GSM) might be fulfilled <4137> <πληρωθη> (V-APS-3S) in <1722> <εν> (PREP) us <2254> <ημιν> (P-1DP), who walk <4043> <περιπατουσιν> (V-PAP-DPM) not <3361> <μη> (PRT-N) after <2596> <κατα> (PREP) the flesh <4561> <σαρκα> (N-ASF), but <235> <αλλα> (CONJ) after <2596> <κατα> (PREP) the Spirit <4151> <πνευμα> (N-ASN).  【KJV带原文和Strong编码】

从上面可以看到,原文前面有“因为”,说明是8:2的解释。8:2提到圣灵释放我们脱离罪和死亡的律了。而我们原来是罪和死亡的奴仆,罪和死亡是我们的王(罗5:14,21)。律法是圣洁的、良善的(罗7:12),但是律法不能除掉我们的罪,不能让我们脱离罪和死亡的权势(罗8:2-3),不能让我们遵守律法,行出公义,相反,律法被罪利用,让我们违背律法,最后律法定了我们死罪。我们原本是属于肉体的,在肉体之中只有罪,没有良善(罗7:5,11,17-18)。这就是为什么8:3一开始就是“罪因着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意思。

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这两节经文中所提到的“肉体”不是指我们人的身体,这是有点拟人化的说法。“肉体flesh”乃是指“罪的身体”(罗6:6),里面只有罪,没有良善(罗7:17-18)。“肉体”有欲望(加5:16),可以被放纵(加5:13),“肉体”行出来的都是罪(罗5:19-21),“肉体”的欲望是让我们犯罪,和圣灵的欲望是相反的(加5:17),和罗7:14-25所描述的相似,因着肉体的工作,我们会有争战,不能一直做我们所渴慕的善,只有靠着圣灵才能胜过肉体(加5:16,18)。与基督联合、属于基督的人已经把肉体钉死了,也就是从罪的权势下解放出来(罗8:2;加5:24),不再是罪的奴仆(罗6:6)。我们如果按照肉体撒种,一定会收取败坏(加6:8)。

律法做不到的,神做到了。神怎么做到的呢?神差遣他的儿子--耶稣基督成为罪身的形状,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什么意思?“罪身的形状”或“罪身的样式”是指“像有罪的肉体的样子”,耶稣并没有实际上带着罪,耶稣是没有罪的,他只是成为像有罪的肉体的样子,林后5:21说“他成为了罪”,也是类似的意思。“。。的形状”或“像。。的样子”很重要,因为罪的肉身或肉体是有罪的,耶稣并没有罪。神不仅仅是把罪孽(复数)归在耶稣的身体,也把罪(本身)归在了耶稣的身上(虽然耶稣本身没有犯罪)。

“在肉体中定了罪案”是什么意思?其本意是“在肉体中给罪定了罪”,和8:1中的“不定罪”成为对比。“定罪”是法庭的用语,和“审判”密切相关,审判的过程可能有控告、定罪和执行。彼后2:6提到所多玛被神定罪,雅5:9提到抱怨的会被定罪,林前11:32提到我们被管教是为了避免和世界一同被定罪,罗8:34谈到没有人能定选民的罪。所以对于神来说,定罪和审判都包括执行判决,就是死或灭亡。如果不执行,定罪和审判的意义就不大了。注意这里定罪的对象是“罪”,这是拟人的方式,如同罗5开始把罪用拟人的方式来表达(罗5:21;6:12;7:11),这里的“罪”仿佛在法庭上成了当事人,被神宣布判决,最后被执行。当耶稣基督成为罪身的样式,神在耶稣基督身上定了罪案,就等于在耶稣基督身上审判了罪,耶稣基督死了,罪也死了,因此罪的权势被打破了。

有人问:神为什么要审判罪呢?应该审判罪人才对啊。
答:神恨恶罪人(诗篇5:5-6),神确实会审判罪人,但是神也恨恶罪,神也会审判罪(除去罪),罪是神的仇敌,也是神子民的仇敌(罗7:13)。神的做法是让基督成为罪,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

神在耶稣基督的身上审判罪的结果或目的是?“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什么意思?有多种可能,一种是“律法的义”指律法所要求的公义的刑罚,神审判了耶稣,成就了神公义的要求(罗1:32),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神实际上审判的是罪,而且“我们”是随从圣灵的人,是比较积极的意思,“律法的义”是成就在我们里面(in us),而不是我们身上(on us),或者可以翻译为“被我们成就--如同林前1:4”;一种是律法所要求的公义,这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义”代表实际的公义,8:3一开始说律法不能让我们遵守律法,行出公义。但是神借着耶稣基督成为罪而受死,神审判了罪,让我们脱离了罪的权势(这也是律法所不能做到的),让律法所要求的公义开始成就在我们的身上或被我们成就,也就是说圣灵让我们脱离了罪和死亡的辖制,赐给我们生命,让我们跟随圣灵,而不跟随肉体,让我们可以不断行出公义了,最终在天国是完美的公义,按照这个意思,“ for <4012> <περι> (PREP) sin <266> <αμαρτιας> (N-GSF)为罪”翻译为“为了除掉罪”或“为了罪”,;一种是“义”代表地位上的公义,也就是说耶稣替我们成为赎罪祭,接受了神对罪的审判,结果或目的是律法所要求的完美的公义加添在我们的身上,就是我们这些不跟随肉体而跟随圣灵的人。按照这个意思,“ for <4012> <περι> (PREP) sin <266> <αμαρτιας> (N-GSF)为罪”翻译为“作了或成为赎罪祭”。支持这一看法的有力依据是七十士译本中同样的词组“περι αμαρτιας”(54次中的44次)大都是指“作为赎罪祭”的意思。新约希伯来书10:6,8;13:11也是这个意思。

哪一种可能性更大呢?

第一种更大,因为:
1、如果耶稣替代我们成为赎罪祭,应该是耶稣接受了审判,应该是神审判了耶稣,而不是审判了罪。如同赛53章所提到的,神以耶稣为赎罪祭,审判了他,将他压伤,因为我们的罪孽都归在了他的身上。
2、从就近的原则,8:3应该优先解释8:2,8:2提到圣灵释放了我们脱离了罪和死亡的律,我们怎么脱离的?神借着耶稣基督审判了罪,打破了罪的权势,所以我们得了释放。
3、如果8:3的意思是耶稣替代我们成为赎罪祭,让我们罪得赦免,得到完美的公义,那么8:3解释的是8:1,因为8:1提到在耶稣基督里的就不定罪了。但是这样的距离相对比较遥远。
4、8:3提到的“我们”是不跟随肉体,乃是跟随圣灵的人,这也说明圣灵已经释放我们脱离肉体和罪了,律法所要求的公义已经开始成就在我们身上了,因此我们成为了跟从圣灵和不跟从肉体的人,而且最终有一天会完全成就在我们的身上。
5、新约多处提到我们如何靠着基督成全了旧约的律法。比如罗13:8-10说“爱就成全了律法”,加5:13-14提到“全律法都包含在爱人如己里面了”。我们之所以胜过罪和顺服神,不是靠律法,乃是靠赐给生命的圣灵,是靠内在,而不是靠外在。所以律法又称为“自由的律法”,意思是我们不靠律法称义和成圣,已经从律法的定罪之下得自由。雅2:8把律法总结为爱人如己,加5:14也是如此。太7:12;22:37-40也是类似的意思。
6、从上文来看,罗5章提到因信称义所带来的诸多祝福,其中之一就是生命,是永远的生命(罗5:17-18,21)。罗6重点提到和基督的联合所带来的新生命的样式,主题转为生命或永生(罗6:4,12-13,19,23)。罗7提到律法与生命的关系。我们必须脱离律法,与基督联合,才能结出生命的果子。即便在于罪的争战中,新的生命已经呈现,包括恨恶罪(罗7:15)、喜欢善(罗7:19)、喜欢神的律(罗7:22)、顺服神的律(7:25)。罗8:4-13的主题依然是生命,是圣灵所带来的新生命(包括未来身体的复活--11节)。所以从上下文来看,8:4是指律法所要求的公义开始彰显在我们的生命中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是说我们开始不断满足律法的公义的要求,不断活出新的生命。
7、从下文来看,8:5前面有“因为γαρ ”,等于解释了为什么说律法的义会成就在我们这些随从圣灵而不是肉体的人的身上,因为我们体贴圣灵的事,而不是肉体的事。圣灵释放我们脱离了肉体的捆绑,我们就可以随从圣灵,而不是必须随从肉体,我们就可以体贴或思想圣灵的事,而不是肉体的事,这样我们就可以不断行出公义了。哈利路亚!

有人说:“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不是指我们具体行了律法的要求,乃是指末世在基督里的成全(罗13:8,10;加5:14),同时基督徒的顺服总是不完美的,无法满足8:4逻辑上的要求。所以唯一满足这个逻辑上的要求是基督替代我们满足了律法的公义,让他的公义归于我们,在神把我们当得的定罪或审判归于基督的时候,也把基督赢得的公义归于了我们。这对吗?
答:这些说法不完全对。1)根据上面的分析,基督徒本来就不是靠遵守摩西律法的具体条例来达到律法的公义,乃是靠着福音不断活出和福音相称的生活来满足或成全律法的公义,如同罗13:8,10;加5:14所描述的那样。2)基督徒今生的顺服确实是不完美的,“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可以是目的,也可以是结果从句,用的是虚拟语气和过去式,表达的是将来可能的一种情况,这样的语法结构并不等于要求完美地成就所有的公义,比如罗6:4。“成全或成就”也不等于一直完美地成就,比如林后10:6。3)8:3提到是神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结果或目的是让律法的义被我们成就或在我们里面成全,这里丝毫没有提到基督的公义归于我们。4)关于基督的公义是否归于我们,这是有争议的话题,其实并没有足够的圣经依据,详情请阅读《基督积极或主动的顺服是指什么?》。

有人说神在耶稣身上审判了罪,是指神在耶稣身上审判了他的子民的罪。比如赛53:4-6,8,11下;太20:28;可10:45;约1:29;10:11,15;罗5:6-9,18,19;林后5:21;加3:13.这对吗?
答:耶稣受苦是替代我们,他担当我们的罪(来9:28;彼前2:24),然后替代我们受刑(彼前3:18)。神要惩罚的不是罪本身,乃是我们,或替代我们的耶稣。旧约的献祭也是让牲畜担当人的罪,然后死在祭坛上了(来7:27;)。赛53:4-11也是类似的意思,神把我们的罪都归在耶稣的身上,以他为赎罪祭,让他替代我们承受了刑罚。约1:29也提到耶稣是背负世人罪孽的。或翻译为“除去世人罪孽”,也是指我们的罪孽转移到了耶稣的身上。加3:13提到耶稣为我们成了咒诅,是指耶稣为我们钉十字架,因为挂在木头上的是受咒诅的。

有人认为8:3依然是解释8:1,因为神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所以我们在基督里的就不定罪了。这对吗?
答:这是一种可能。但是从希腊文语法的原则来看,可能性不大。因为8:2节前面有“因为 γαρ <1063> ”,8:3节也有同样的词。如果8:2-4都是为了解释8:1,有一个“因为”就够了。一般来说,希腊文语法的修饰都是就近的原则,除非说不通。如同上面所述,8:3-4用来解释8:2是说得通的。所以我们不应该跳过8:2,认为8:3只能用来解释8:1.

有人说“如果说神借着基督打破了罪的权势,这就剥夺了“定罪”这个词的法庭上审判的含义,因为神是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不是打破了罪的权势”。这对吗?
答:恰恰相反。如同前面所述,神确实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审判的结果就是灭亡,所以基督死了,罪也死了。死不是没有了,乃是“分离”的意思,所以罪的权势和我们分开了,我们就脱离了罪恶的权势,因此罪在我们身上的权势就被打破了。

有人说“神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让我们可以称义,目的或结果是我们可以不断行出公义,让律法所要求的公义成就他我们身上”。这对吗?
答:这是一种可能,不过不是很有说服力。因为1)8:3节是8:2节的原因,8:2提到了圣灵让我们脱离了罪和死亡的权势,8:3给出了理由是神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罪死了,所以罪和死亡的权柄被打破了,圣灵才释放我们脱离了罪和死亡的权势;2)从逻辑上,经文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称义的目的或结果是成圣,从上文和下文都没有解释;3)从上下文来看,如同上面所述,更可能意思是8:3指神审判了罪,打破了罪的权势。

有人说:“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不是指我们做了些什么,乃是指神做了些什么,所以不能用来指我们的成圣。这对吗?
答:从原文的角度,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律法的义被我们成就了。如同罗13:8说我们爱的时候,就成全了律法,等于律法被我们成全了;一种是律法的义被神成就在我们身上了,这重点确实是指神的工作,但是不等于我们不需要做任何事情,成圣从来都是神的工作和人的工作并行的。腓2:13说我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我们里面运行。而且8:4提到了我们是随从圣灵而不是肉体,这就是我们的行动。

有人认为“既然保罗单拿出爱的命令作为律法的成全和总结,所以律法的要求应该就是爱,律法的成全就是基督徒持续的有爱的生活方式Since Paul singles out the command to love as the “fulfillment” and “summary” of the law (cf. 13:8–10 and Gal. 5:14), the “just requirement” or “legal claim” of the law may well be love, and its fulfillment a consistent lifestyle of love on the part of Spirit-led Christians”,这对吗?
答:从人际关系的命令来说,这是对的,但是从最大的诫命是爱神和爱人来说,这是不完全的。爱人成全了律法,人际关系的诫命的总结就是爱人,这都是没错的。但是这仅仅表达爱人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不等于律法的要求仅仅是爱人。爱神也是律法的要求,包含过圣洁的生活、敬拜神等等。

有人认为4节的意思是指基督完美的公义归于我们的身上,他提出两点理由:1)“成就在我们身上”是被动语态,不是指我们做的事情,乃是指神做成在我们里面的事情;2)基督徒不完美的顺服并不能满足经文的逻辑。律法不能做的事情是不能让我们脱离罪和死亡的律。因为肉体拦阻我们遵守神的命令或律法。基督徒的积极的行动并不能挪去这个拦阻。仅仅完美地遵守律法才能胜过律法的无能。而只有耶稣基督完美地遵守了律法,因此把完美的公义归于我们。这样的理解对吗?这样的理解可以参考穆尔的罗马书解经,以下是截图:
8-4
答:我们不断行出公义,就是不断地成圣,既是神的工作(腓2:13;罗6:4-6),也是我们要做的事情(罗6:11-13),这两者不是矛盾的。罗8:4也提到我们行事为人会随从圣灵。如果神的公义归于我们,也是成就在我们身上,而不是在我们里面。基督徒不完美的公义确实不能挪去罪和死亡的律,也不能挪去肉体带来的拦阻,但是根据3节,是因为神在基督身上审判了罪,罪的权势被打破,所以我们才脱离罪和死亡的律,才脱离肉体带来的拦阻,因为圣灵在我们里面做了工作。这是2节所讲的。律法所要求的公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和脱离罪和死亡的律是平行的,而不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律法所成就的公义不是律法的无能被胜过的根基或基础,乃是借着基督的死胜过了律法所不能胜过的肉体的结果。

有人说保罗的著作中有这样的一个模式,比如耶稣替我们成为咒诅,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耶稣生在律法之下,拯救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加4:4-5)。同样地,和罗8:3-4平行的经文是林后5:21--神让不知罪的成为罪,好让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
答:如果我们仔细观察经文,会发现这两种模式是不一样的。虽然前提是一样的,耶稣替我们成为咒诅,耶稣替我们成为罪,结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耶稣救我们脱离咒诅,后者是我们成为神的义,而不是耶稣救我们脱离罪。后者的真正逻辑是:耶稣替我们成为罪(赎罪祭),承担了我们的罪应该有的审判,也审判了罪,让我们得到神所赐的公义,不仅有外在的公义,而且有实际的公义(罗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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