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5:19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和合本】
对长老的控告,除非有两三个证人,否则不要受理。【新汉语】
Do not receive an accusation against an elder except on the basis of two or three witnesses. 【NASB】
Do not admit a charge against an elder exceptd on the evidence of two or three witnesses. 【ESV】
这句经文的上文是给长老或牧者加倍的尊荣的敬奉,这里提出了对长老的一种保护。也许是因为长老容易得罪人,也许是长老更容易被魔鬼攻击。这也说明一般的情况下,普通会友的状子或呈子一个人提交就可以收,这类似于申19:16-17所提到的,一个人控告一个人作恶,审判官就要收,但是要细细地去调查之后才能定案。但是对于长老的控告,两个人一起提交才能收。这不等于就会根据这个状子定案,提摩太还需要调查,看是否属实,然后才能定案。也就是说两个人的呈子还不行,最后需要加上提摩太的意见才能定案,也就是说最终是三个人的意见才能确定。这确实是对长老或牧者的保护,普通的案子如果两个基督徒有了争讼之后来找牧者,牧者如果支持其中一方,就可以结案了,因为加上牧者就已经有了两个见证人。如果是属于不悔改的罪,牧者结案后还不悔改,就可以提交会友大会。
在旧约,两三个人的见证就可以定案(申17:6;19:15;来10:28;约18:17)。旧约的判案主要依赖于祭司或审判官,大家需要顺服他们的决定,否则后果很严重(申19:18;17:8-13)。在新约,这个标准提高了,是整个教会来定案(太18:17),基督徒都有圣灵,主是教会的头,主和他的教会同在(太18:18-20)。太18:16-17谈到两三个见证人都不听的话,就告诉教会,而不是告诉牧者或长老,说明是教会整体来做这个决定,而不是牧者或长老。详见《太18:17是什么意思?》。不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教会需要借鉴于2-3个人的见证,林后13:1说两三个见证人就可以定准(虽然保罗作为使徒有特殊的权柄,他自己就可以定案,他的处理办法依然可以作为教会整体定案的借鉴)。而且也不可能任何人都如同当事人和见证人一样了解所有的细节。参考《教会纪律手册之四》。
那提摩太或牧者应该如何调查?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听双方称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申19:17-18),旧约的所罗门就处理过一起争夺孩子的案件(王上3:16-28)。所罗门按照神所赐的智慧做了最后的判断。但是因为有各种复杂的情况,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提摩太查明控告的事情属实,也就是这为牧者或长老一直在罪中不悔改,或不合格的地方一直存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1、停止其带领性质的侍奉,并在会友大会公布作为对这位牧者或长老的责备。2、直接提名会友大会罢免其职分,作为对其的责备。3、直接提名会友大会开除其会籍,作为对其的责备。这三步可以只走其中一步,也可以同时进行。提前5:20;徒5:11. 教会纪律的目的或结果之一是让人敬畏神,远离罪恶。
对牧者的控告是否仅限于犯罪的层面?未必。也可能是牧者没有做该做的事情,或不再合乎圣经或教会的要求。参考《什么样的人可以做牧者?》以及章程等教会基本文件有关的规定。
控告的呈子或状子必须是字面的吗?不一定,如果是口头,则需要两个见证人同时出现,并给与一致的见证。
控告长老的步骤必须严格遵循太18:15-17的步骤吗?未必。如果只有一个见证人控告长老或觉得长老不合适,可以单独去找长老谈,不行的话再找1-2个见证人,但是如果已经是两个人分别或同时找过长老,都觉得长老有问题,就可以直接提交到长老或执事那里处理,因为他们已经是两个见证人,已经满足了这句经文的条件。
参考资料:
https://sci-hub.st/10.1017/s0028688500010766 【j. WILLIAM FULLER写的Of Elders and Triads in 1 Timothy 5. 19–25】
Mounce, William写的教牧书信注释
Philip H. Towner写的教牧书信注释
Marshall, I. Howard写的教牧书信注释
GEORGE W. KNIGHT III写的教牧书信注释
Andreas Köstenberger写的教牧书信注释
Gordon D. Fee写的教牧书信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