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教会纪律的过程:
【注意:1、根据不同的教会的情况,下面的“长老”是可以和“牧师”、“教师”互换的。2、在纪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带着一同受苦、一同为罪忧愁或痛苦的心,因为罪正在伤害和吞噬我们的肢体和教会(林前5:2;5:6;12:26;林后2:4;林后11:29)。】
1,如果你知道你的弟兄或姊妹有事实上犯罪的行为得罪了你。首先,你需要先自己省察和祷告,除去自己不宽恕和报复的心,和内在的愤怒(圣经说我们先要去掉自己的梁木,然后才帮助对方去掉刺--太7:3-5,关于宽恕请点击这一系列文章),然后带着爱心单独和他交通,否则容易有很多谎言,也容易在过程中被怒气驱动,觉得对方一定要达到自己的期待才能得到满足(弗4:26-27)。同时要替他保密,要确认他的犯罪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他也愿意认罪悔改,你就挽回了你的弟兄。如果这一步你需要帮助,可以咨询教会的长老。须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对方有事实上的行为上的犯罪得罪你的时候,教会纪律才能发生(除非对方承认,我们难以界定内心的罪)。很多时候只是误会,当不确定的时候,依然可以找对方去澄清,给对方解释的机会,大家在主里彼此和好,这也是神所喜悦的。
有人问:必须先宽恕对方才能去挽回对方吗?
答:最好是这样。虽然新约中关于挽回的经文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加6:1;太18:15-20),但是在太7:3-5提到我们容易只看到对方眼中的刺,而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梁木。当我们没有宽恕对方的时候,我们就活在不宽恕的罪中,我们和神的关系其实是不好的(太6:14-15),所以我们的眼中多半是有梁木的,也就是我们看不到自己的罪(至少是不宽恕的罪,很可能会有其他更多的罪--弗4:31),只看到对方的罪。如果我们还没有宽恕就去挽回别人,在过程中那些罪会很容易发作出来,因此带来更多的问题。
另外,如果你看到对方有犯罪的事实,但是得罪的不是你自己(太19:15-20指的是得罪你自己,路17:3-4则包括不是得罪你的情况),你依然可以去挽回,因为不悔改的罪影响的是整个教会,如同林前5章提到的一样,来3:12-13也要求我们要彼此留意和彼此劝勉。你可以根据加6:1预备好自己的属灵状况,在自我省察和祷告之后预备自己去挽回他,如果发现自己没有准备好,可以先祷告,而不是背后传播,也可以咨询长老的建议,看长老是否必要和如何介入。有时候一件带来公开后果的罪需要公开处理,即便当事人私下已经表明悔改。比如未婚先孕。
2,如果他不承认自己的罪,就看是否有证人可以指证他的罪,如果有再带一两给证人去和他谈,要确认犯罪的事实。如果在证人面前,他承认了事实,就劝勉他认罪悔改。如果他愿意认罪悔改,你就挽回了你的弟兄。如果他的罪是事实,但他却不愿意悔改,可以找一两个弟兄姊妹一起去劝勉,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找教会的长老一起参与。如果他愿意认罪悔改,你就挽回了你的弟兄。若没有找到当事人愿意见的弟兄姊妹,可以由组长和一两个委身组员组成的挽回小组私下花一段时间先和他建立彼此的信任(不要急于处理),然后再挽回。挽回小组应当放下任何对当事人的成见(提前5:21),尽量多聆听、多了解并确认所了解的情况,免得带着先入为主的观念或成见去处理。还有,挽回小组要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同心祷告并交通后,制定相应的挽回方案,步调一致地去挽回。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挽回过程中以及事后,除教会中公开对付的罪以外,挽回小组成员必须加以保密,绝不能向组外任何人披露。更不应该私下向一些人透露。这是挽回小组的保密原则,而且一定要多多自己省察和祷告。另外,也可以找长老来作为见证人一同处理,包括让长老作为仲裁来判断谁的过错或是否真的有罪。圣经很多经文一直强调有两三个人的见证才能定案。(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约8:17;林后13:1;提前5:19;来10:28)。当然无论谁做见证人,都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因为需要两三个人的口才能定案,所以需要事先对一个人做无罪假设,要通过提问,然后再指控。我们容易先从内心指控对方,然后上来就定罪。所以基督徒要慢慢地谨慎地采取行动。
3,如果他还不愿意悔改,你要和前面的一两个见证人一起投诉到长老团,长老团可以看前面两步是否处理得合适,是否还需要约见本人来核实。如果第二步已经有长老介入,长老团就可以根据长老的汇报直接做决定了。长老团也需要多多自我省察和祷告。最后长老团可以根据所知道的情况来决定看这个人的罪是否属实,是否确实需要悔改,如果是,就提交会员大会,有会员大会投票决定这个人是否罪情属实和确实需要悔改,如果投票通过,就通知本人关于教会的决定,并动员全教会来帮助这个人悔改。长老团并跟进此事。如果这两次会员大会之间本人悔改了,就由长老团在下一次会员大会汇报这个情况。到了下一次会员大会如果本人还没有悔改,长老团就有权提议会员大会开除会籍(除非长老团觉得还需要等候更多时间或还没有信心把这个会友当做非基督徒看待),通过的话就把这个人当做非信徒看待,会员大会就此进行投票,如果通过的话就由长老通知本人。这等于是公开的指责(提前5:20)。
有人问:如果会友大会通过了开除的决定,我们应该以什么的态度来面对这样的事情呢?
答:1)我们要尊重教会的权柄。当教会决定把这个人当做不信的人,我们就要把这个人当做不信的人对待,而不是和原来一样当做弟兄姐妹(林前5:11;太18:17),否则就是不顺服权柄,是需要悔改的。2)我们要意识到这个人的罪是没有被赦免的。当教会决定捆绑一个人的时候,神也在捆绑一个人,也就是教会和神都没有赦免这个人(太18:17-18;林后2:6-7)。3)我们需要为这个人哀恸(林前5:2),因为如果对方一直不悔改下去,就是自欺,因为不义的人是不能进神的国的,也就是没有永生,会进入地狱火湖受无尽的痛苦(林前6:9-10)。而不仅仅是认为这个人只是被开除会籍而已,其实对方还是基督徒,或对方只是换了一个教会而已。这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合乎圣经的想法。4)教会牧者需要带领大家一起为我们自己和这个人祷告,求神让我们为这个人哀恸,因为我们从属灵的角度失去一位家人,求神赐给对方悔改的心,求神赦免对方,求神给我们机会继续挽回对方,也传福音给对方,求神帮助我们改变对待对方的方式,把对方当做没有得救的人看待,求神给牧者爱和智慧,把投票的结果告诉对方,并继续挽回,求神给我们机会告诉这个人所去的教会,让其他教会了解这个人的真实状况(而不是被表象或说法迷惑),并和我们一起挽回这个人,让这个人最终能够悔改,等等。
无论是第一次提交会友大会确定这个人在不悔改的罪中,还是在第二次提名开除会籍的时候需要给会友机会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有两个人都反对,就为反对的意见退票,达到法定票数就否决这一次的提名或提交,下个月再说。如果通不过,就继续为提名或提交的事项投票,通过的话才能有效。请阅读《会友大会的次序》。
在开除会籍之后大家仍然主动和本人交往,也欢迎他来聚会,不能藐视、仇视、视而不见或置之不理,但主要工作是向其传福音和呼召其悔改。林前5:5说明开除一个人等于把他交给撒旦,让他被罪和撒旦折磨,等于教会宣告他是一个非信徒,正在走向地狱的途中。
另外,如果某一个人犯了公开的罪,很多人都知道,长老团就可以直接和本人约谈处理,看是否愿意悔改,否则就可以提交会友大会,等于直接走到第三步,不需要前面两个步骤(林前5章)。
4,如果在教会公开纪律之后,本人悔改了并愿意被恢复,可以和长老约谈,当长老确认对方已经有悔改的果子并有信心在世人面前为这个人的认信做担保的时候,可以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两次会员大会之间有会员来审核此人是否已经悔改,当会员大会通过之后让本人来会员大会公开分享自己的悔改见证,大家一起宣告对这个人的宽恕并欢迎他回归这个大家庭。
常见问题:
1、如果我认为对方犯了罪,带1-2个见证人去挽回,但是对方依然认为自己没有罪,怎么办?
答:按照教会纪律的第二步,即便对方认为自己无罪,如果你和见证人的意见一致,都认为对方有罪,依然可以透过教会领袖提交会友大会。
2、如果我认为对方犯了罪,找1-2个见证人去的时候,见证人的看法和我不一样,怎么办?
答:这是有可能的。你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原先的判断,以及思考见证人的判断的缘由,看自己的判断是否有错。如果在神面前反省之后,你依然觉得自己的判断是对的,你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重新找见证人,一个是直接找长老团,看长老团的判断是否和你一致。如果依然不一致,你需要顺服。除非你认为长老在犯罪,导致错误的判断,你可以按照教会纪律来弹劾长老。
3、长老团对于罪的判断是否代表了教会的判断?
答:不一定。一些重要的事情的决定权在于会友大会。因为长老也有判断错误的时候。这就是在走到教会纪律的第三步的时候,长老团需要提交会友大会投票,有会友大会来确定是否是一个罪,而且是没有悔改的罪,然后全教会一起去挽回。如果长老团的提议没有被会友大会通过,就说明对罪的界定只停留在长老团的层面,没有到整个教会的层面。如果长老团的提议被通过了,说明这就是教会的判断,大家需要一起来遵行。
4、如果某一个长老犯罪怎么办?
答:步骤和前面是差不多的。按照章程,需要你和另外的见证人一起找另外的长老,请他来参与调查,这一位长老需要回避,如果另外的长老判断这一位长老在不悔改的罪中,在第三步的时候可以提交会友大会。如果整个长老团都在犯罪,或只有一位长老,可以找执事或执事团。
5、如果对方犯了公开的罪,是否跳过前两个步骤,直接提交会友大会?
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问题可以咨询牧者。一般来说,原则上依然是按照上面的三个步骤处理。原因是罪的认定是一个过程。你认为对方犯了公开的罪,但是对方可能不这么认为,长老可能也不这么认为,会友大会可能也不这么认为。也可能是你误会了,也可能对方已经悔改了。所以依然要一步步地升级对这个罪的认定,以及对是否悔改进行认定。如果最终会友大会都认定了,这个人还不悔改,才面临开除的危险。例外的情况是这个人公开的罪是大家都知道的,都知道这是一个罪,而且对方一直不悔改。比如林前5章提到一个人和继母住在一起,则是乱伦的罪,是当时的外邦人中间都是没有的,而且对方一直不悔改。所以保罗建议直接走到开除的地步。所以如果教会的领袖判断某一个人的罪是公开的罪,是大家都知道的,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罪,而且这个人一直不悔改,教会的领袖也可以直接跳过会友大会投票确定是否是罪的环节,直接投票开除。如果这是一件公开的事情,但是大家不确定是否是一个罪,教会领袖明确这是一个不悔改的罪,就可以提交会友大会投票确定这是一个不悔改的罪,然后大家一起挽回。
十二、教会纪律的种类:
停止具带领性事奉:带领性的侍奉包括组长,副组长,诗歌带领,敬拜主持,团契带领等等。带领的人需要做榜样。如果弟兄姊妹犯罪的事实显露后,他们继续带领聚会,不仅在教会中产生不良的榜样,使人容易轻视出自神的带领教会的权柄;而且当事人自己也需要从事奉的岗位上退下来,专心调整他的心灵,重整他被罪破坏了的生命。总之,停止带领性事奉,这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整个教会都是有益处的。当长老团介入的时候,若发现本人在罪中,虽然还没有到开除会籍那一步,也可以暂时停止其侍奉(必须要会员大会同意的除外)。即便对方认罪悔改了,长老团也需要考虑是否或过多久可以恢复其侍奉。
停止圣餐:只有信徒才领圣餐。如果教会把一个人当作外邦人就是不信的人当然不能让他领圣餐了。因为圣餐里的杯代表着主为我们的罪所流的宝血,饼代表着主为使我们得生命而舍去的身体。因此,我们领受主的宝血和身体来记念主的时候,“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8-29)当一个人被开除会籍的时候,就是其停止领圣餐的时候。
开除会籍,被当做不信的人看待。如果被纪律的人因此转到其他教会,还应该通知其他教会知道。当一个人被开除会籍之后,会员和他的关系要有基本的改变,不是随意地谈论,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一样,而是重点在劝其悔改和给他传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