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就遇到和财产公证的事情,没有太在意。最后也有的弟兄姐妹在考虑婚前财产公证,而且理由似乎很合理,所以让我更加认真思考了这件事情。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弟兄做生意,有债务风险,为了公司的风险不涉及家庭,想是否做婚前财产公证,男友的房子归男友,姐妹的房子归姐妹,这样即便男友的生意赔掉了房子也没有关系,姐妹的房子可以作为家庭的支撑。我们应该如何评估这样的事情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婚姻。婚姻是二人成为一体,是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关系(详见《婚姻到底是什么?》)。是男女双方所有的联合,包括原生家庭、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包括债务和财富,包括家庭的风险和收益等等。
我们的婚姻法规定婚后的财产才是夫妻共有,婚前的财产可以借着公证来规定各有所属,包括婚前的财产和债务等,这样的话这些婚前的财产就不参与婚后的分配,也不用来承担婚姻的奉献,如果未来离婚了也不参与分配。
我们需要思考:这样的看法和婚姻的定义以及福音的真理是一致的吗?我们可以按照世界的标准行事吗?
